香港法醫科

香港法醫科

香港法醫科是香港衛生處屬下的的一個政府部門,為在醫學鑑證問題上提供病理學和臨床醫學意見。這個專科與警務處緊密合作,就刑事案件中涉及法醫學的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服務內容

一、經管公眾殮房的運作

二、協助罪案現場的調查工作

三、替受害者及疑犯進行法醫學檢驗

四、在法庭上就醫學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香港法醫制度

由來

19世紀中葉,英國人以租借形式統治香港,在香港實行驗屍官制度。英國的“驗屍官”(Coroner)制度,產生於1194年的英格蘭,驗屍官的首要責任是調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其他存在疑點的死亡事件的死者身份、死因、死亡時間等。擔任驗屍官的人,必須是律師或者從業至少五年的醫生。驗屍官可以通過問訊、調查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移交正式的法庭接受審訊。在驗屍官制度下的香港法醫制度有以下特點:

一是死因裁判官與死因裁判法庭。死因裁判官是普通法執行地區內的一個特別的死因裁判法庭的首長。在香港,死因裁判官負責查明其死因及環繞事件的情況。死因法庭負責審理死亡原因不明、意外或受傷所導致的死亡、在官方機構看管下死去(如在獄中或羈留中心死亡)等各類非正常情況下死亡事件。

二是責任人報告制度。 香港法例規定:有義務報告的責任人,在指明的特定情況下,知悉有須予報告的死亡案件發生,則該人須在知悉該宗死亡案件後,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將該宗死亡案件報告。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沒有履行委予他的責任,即屬犯罪。 而且,此處的報告責任人不是死者的家屬,而是死亡事件的相關責任人。

三是死因裁判程式。非正常死亡案件發生後,隨著有義務報告責任人的報告,死因裁判程式就開始啟動。在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同時,屍體將被送往醫院或公眾殮房,並由病理學家展開以下程式:首先要進行屍體外部檢驗。如果能夠確定死因,則向死因裁判官提交報告及檢驗結果,可建議免將屍體剖驗,並要求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如果未能確定死因,則要求發出屍體剖驗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簡述各情況,例如臨床病徵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細考慮病理學家提出的報告後,按情況發出以下其中一項命令:屍體剖驗命令、批准免將屍體剖驗的命令、埋葬命令、火葬命令。如果死因裁判官不能斷定死因或有其它原因,則會命令剖驗屍體之後,研究病理學家提交的屍體剖驗報告,考慮是否需要進行調查。如果死因裁判官決定調查一宗須呈報的死亡事件,則由警方進行調查,然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調查報告。

四是死因研訊制度。香港法律規定每當發生突然死亡、意外死亡、暴力死亡、在可疑情況下死亡及屍體在香港發現或被運入香港等情況,死因裁判官便可會同五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開庭研訊。同時規定如有人在官方機構看管下死去或根據律政司司長的要求,必須開庭研訊。研訊程式是:死因裁判官展開研訊、傳召證人出庭作證,由死因裁判法庭主任或政府律師、陪審團、死者家屬、其它有利害關係人士及死因裁判官分別訊問,後由死因裁判官總結該案,最後,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宣讀裁斷。研訊中如果發現死亡事件涉及到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刑事罪行,死因裁判官將會中止有關死因的研訊,並將此事轉送律政司司長處理,這也就意味著有關此例事件將引起刑事訴訟程式。

五是死者家屬權利。在整個不明原因死亡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死者家屬可以提出異議。如對死因裁判官做出不研訊決定不服,可以以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的身份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展開死因研訊。如果研訊已完結,也可以要求就同一案件重新研訊。

體制

衛生署法醫科,19世紀中葉,香港就實行驗屍官制度。香港的法醫鑑定,統一歸屬於衛生署法醫科管理,他是獨立於司法和執法層面的技術鑑定機構。法律規定所有死亡需報驗屍官(Coroner),並由其決定是否警察部門對該死者的死因做出調查,以及是否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目前絕大部分法醫檢驗鑑定由衛生署法醫科(Forensic Pathology Service)承擔,少數案例由院校病理學系或醫院的病理科進行。

香港衛生署法醫科由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三個鑑定機構組成,總部設在九龍。目前有職員70人,其中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法醫病理學家17人、各類技術人員31人、文秘7人、後勤和其他人員15人。主要工作是:1、屍體檢驗;2、臨床法醫學檢驗;3、警察諮詢;出庭作證。

法醫病理學家的資格是在醫學院畢業後,再經過6年法醫病理學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才獲得。

現任首席法醫病理學家(Chief Forensic pathology)為侯港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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