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首都醫療衛生事業可持續、協調發展,全面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本市設立首都衛生髮展科研專項(以下簡稱首發專項)。為實現首發專項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首發專項支持推動本市醫療衛生領域的培育性、實用性和應急性的套用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工作,分為重點攻關項目、自主創新項目、普及套用項目、青年項目。
第三條 首發專項的申報、評審、立項、實施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領,實行專家評審與政府決策相結合,單位管理、項目負責人負責與第三方機構監督評價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首發專項管理工作,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並完善首發專項管理制度,協調並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首發專項的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績效考評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監督並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經費;
(三)組織建立首發專項評審專家庫,制定並完善專家遴選機制;
(四)建立項目和成果資料庫。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和醫療衛生需求,在調研的基礎上,定期發布《首都衛生髮展科研專項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項目申報立項工作。第六條 首發專項的項目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北京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市屬醫學科研院所、市和區縣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
(二)年齡不超過57周歲;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
(四)具有較好的科研工作基礎,有充足的時間從事研究工作。
申報青年項目的項目申報人年齡不得超過40周歲。
第七條 項目申報人應當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申報材料,並對所申報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申報人應當通過所在單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首發專項。市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的基礎上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申報指南》的要求;
(二)科研設計的合理性、可行性、新穎性及科學意義;
(三)是否符合醫學倫理;
(四)項目產出的預期效果。
審核通過的,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規定,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和項目預算。審核不通過的,申報單位應當向項目申報人說明原因。
第九條 申報首發專項實行限額申報制度。
項目申報人每次限牽頭申報一項,參與項目不超過兩項。尚未結題的在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新項目。
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申報指南》的規定。
第十條 已經獲得其他政府財政資助的研究項目不得申報首發專項項目。
申報首發專項前已經通過其他渠道申請資助同一研究項目的,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特殊說明。
在研首發專項項目又獲得其他政府資金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應當選擇一種資助渠道,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項目評審
第十一條 首發專項的項目評審應當按照形式審查、專家評審、部門審議等環節依次進行。專家評審應當包括函評、會評和預算評審。
第十二條 接到申報材料,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項目申報人和申報單位的資格、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進入專家評審環節。審查不通過的,應當書面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專家遴選規則,產生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經單位推薦可以成為首發專項的評審專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學風嚴謹、辦事公正。
第十五條 首發專項的專家評審實行迴避制度。
參與首發專項專家評審工作的專家,與被評審項目存在利益相關的,應當在專家評審環節開始前主動迴避。
申報項目時,申報人可以在申報材料中提出至多2名評審專家迴避的申請。
第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審議並初步確定首發專項資助項目數量與資金額度。
第十七條 首發專項專家評審實行保密制度。
參與評審的專家未經許可不得複製、透露或引用項目相關內容,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和評估過程中的意見以及尚未公布的評審或評估結果。
項目公示
第十八條 首發專項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通過審議的擬批准立項的項目名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內容進行為期14日的公示,並將相關內容通報市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第二十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個人均可以通過公開的投訴舉報方式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及理由。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公布調查核實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立項。批准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與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首發專項的實施實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雙重負責制。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填報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和決算;
(二)根據項目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三)按照批覆的預算使用項目經費;
(四)保存原始實驗資料;
(五)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市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年度自查、年度評估、結題驗收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六)項目進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
(七)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廣等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並完善本單位科研與財務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首發專項管理工作,為完成首發專項項目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二)審核並報送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和決算;
(三)按照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並管理項目實施工作;
(四)協助市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年度評估、結題驗收和績效考評工作;
(五)項目進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每一自然年度末對所承擔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
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結合自查情況編制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並按要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項目實施總體情況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工作,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滿,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結題驗收,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結題驗收工作。
結題驗收依次經過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任務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或結題驗收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項目研究計畫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與創新性、研究隊伍創新能力、優秀人才培養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情況等進行績效考評,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單位一同進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對項目任務書的任何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至少於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結題時間前3個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任務書內容,並提出調整理由。
市衛生行政部門對調整申請及理由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調整項目任務書。審核不同意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協助項目責任人按照原項目任務書要求完成研究項目。
申請延期結題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原則上至多可以批准延期一年。
第二十九條 首發專項實施中形成的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應標註“首都衛生髮展科研專項”(英文標註:“The capital health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special”)資助及項目編號。
第三十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畫成果管理的暫行規定》等的規定,與項目承擔單位就項目可能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在項目任務書中進行書面約定。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三十一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轉讓、科技獎勵等內容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實施首發專項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實施首發專項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調配其用於其他相關科學研究和開發。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對單位和個人參與首發專項的申報、評審、立項、實施以及管理工作的情況進行客觀記錄,並將該記錄作為其參與首發專項活動的重要依據。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首發專項申報、評審、立項、公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十五條 項目申報人或項目申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中止項目申報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當次及下一次申報資格。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中止項目實施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所承擔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並取消其下一次申報資格。
第三十七條 項目申報人或項目負責人有剽竊或侵奪他人研究成果、偽造或編造申請材料、提供虛假財務資料、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經費等學術不端行為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撤銷其資助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並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不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不公正評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市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十九條 參與首發專項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相關信息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則
第四十條 重點攻關項目是指針對首都衛生行業發展中的關鍵、共性和重點問題,通過多家醫療衛生機構的合作,特別是大型醫療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之間的合作,聯合開展的多學科、多中心的科學研究項目。要求每個項目必須至少包括3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或市屬醫學科研院所等作為合作單位。第四十一條 自主創新項目是指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針對臨床診療、疾病防控和公共衛生管理等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開展的新技術、新方法等原始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四十二條 普及套用項目是指針對農村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特點和需求,開展的適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用、適宜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套用等科學研究項目。鼓勵城市醫療、衛生、科研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作開展。
第四十三條 青年項目是指為北京地區儲備科技隊伍後備力量,支持醫療衛生領域具有科研發展潛力的優秀青年醫務工作者開展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