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調整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 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進行經濟運行的趨勢預測,提出政策建議;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經濟體制創新的建議,指導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向上爭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項目和資金;負責重大項目的審批和申報工作;開發、論證對全市經濟發展具有牽動作用的大項目,並組織重大項目的實施。
(四)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負責安排市財政性建設資金;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市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起草有關招投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五)負責全市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和重大項及擬訂工業發展規劃,綜合協調全市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實施;提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弓時的重大技術和成套設備的消化創新工作;組織編制與實施第三產業發展規劃。
(六)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協調糧食總量平衡;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計畫執行情況;提出經貿流通業和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及規劃。
(七)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就業、調整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體系等社會事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並協調相關重大問題。
(八)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編制國定貧困縣以工代賑計畫。
(九)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規劃,協調產業結構、資源結構、人才結構、生態環境建設等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研究分析全市金融業發展情況,組織協調金融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以及國內政策性貸款的使用。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