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發展實施意見(試行)

《餘杭區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發展實施意見(試行)》已於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經第三十八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餘杭區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發展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8-4
實施日期:2010-8-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 杭府法備告[2010]34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餘杭區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發展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余政辦[2010]16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余政辦〔2010〕163號 關於印發《餘杭區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發展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餘杭區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發展實施意見(試行)》已經第三十八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為進一步加快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步伐,強化現代工業產業體系構建,扶持一批具有較高競爭力的成長型優勢企業,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培育企業的條件

1.在餘杭區境內依法註冊、銷售收入500萬元-3億元、生產經營滿2年的獨立核算工業企業;

2.企業必須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產品和生產工藝為現行我區產業導向目錄中鼓勵和允許類,同時符合區域產業布局定位;

3.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和實繳稅金必須同比增長,節能減排達標;

4.列入大企業大集團、行業龍頭(標桿)企業及其控股的中小企業不重複列入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對象。

成長型優勢企業評定辦法

(一)評定指標

以做強做優、發展速度、發展後勁等為主體指標,創新能力為附加指標,對企業的發展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培育對象。

(二)評定依據

1.主體指標

評價設基本分為100分,每個指標的最高得分以基本分的2倍為限,最低分為零分。每個考核項目的具體標準如下:

(1)做強做優(基本分40分)

銷售收入(基本分20分),每實現銷售收入750萬元為1分;

實繳稅金(基本分20分),每實繳稅金10萬元為1分。

(2)發展速度(基本分40分)

銷售收入增幅(基本分20分),比上年每增長1%得1分。

實繳稅金增幅(基本分20分),比上年每增長1%得1分。

(3)發展後勁(基本分20分)

工業生產性投入每100萬元得1分。

2.附加指標

(1)擁有技術中心和研發中心:被認定為國家級中心的加30分,省級加20分,市級加10分,就高加分,不重複計算。

(2)高新技術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支持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及以上的加20分,市級加10分,就高加分,不重複計算。

對列入“1356”科技型企業培育工程的工業企業,若上年度銷售收入和實繳稅金均增長的,可以優先列入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對象。

(三)培育企業確定

1.按2009年度相關指標進行考核,首年確定200家企業為培育對象,實施優勝劣汰、動態培育。

2.每年對已列入培育的對象進行評價,凡銷售收入、實繳稅金連續兩年同比下降或當年節能減排不達標的企業取消培育資格。

3.次年起每年年初對未列入培育的企業,按上述評定辦法再組織申報評定,凡達到首年第200位培育企業評定得分及以上的企業給予增補。

認定程式

1.企業申報:申報企業應填寫《餘杭區成長型優勢企業培育申報表》。申報表各項資料要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的企業取消培育資格。申報表經所在鎮鄉、街道、開發區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後,一式兩份報區經發局。

2.由區經發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認定工作。

四、激勵政策

1.在培育期實施的生產性投資項目,財政資助比例追加3個百分點。

2.培育企業在生產要素保障、相關培訓及其它轉型升級方面需政府提供的幫助,給予優先安排。

3.每年在實繳稅金200萬元以上、增幅20%以上的培育企業中,根據銷售收入和實繳稅金增幅(兩者權重各50%)評選出占培育企業總數10%的企業,確定為“餘杭區最具成長型優勢企業”,並給予前10家企業每家20萬元的獎勵,其餘每家10萬元的獎勵。

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關成長型企業相關培育政策與本意見有衝突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意見由區經發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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