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余慶新農村建設,推進城鄉一體化,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提高農村公路管養水平,服務民眾出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貴州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指《貴州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規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橋樑、隧道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以縣人民政府為主體,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採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
第五條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監督指導,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縣道的養護管理,並督促指導各鄉(鎮)抓好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
組織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養護和管理農村公路,推行農村公路管養法制化和規範化;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髮展規劃和養護管理年度計畫,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統籌安排農村公路管養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充分發揮資金最大效益;組織開展縣道養護管理;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各鄉(鎮)鄉道和村道養護管理;總結交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驗,促進全縣管養平衡發展。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道和村道養護管理。
貫徹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本轄區鄉道和村道養護管理;合理安排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鄉村道實行專人掛牌養護管理;管理和使用好養護專項資金;及時開展受災公路搶險和修復,儘快恢復交通;建立健全鄉村道養護管理信息台帳,實行一路一檔,養護管理有關人員的變化及時向交通運輸局所屬的公路管理所報告;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廣大民眾愛路護路的意識,切實抓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發改、財政、審計、公安、國土資源、農林畜牧、住建、水利、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隨著公路列養里程和養護管理成本增加,縣財政安排的資金相應增加。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使用堅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撥付程式,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按季度撥付至縣交通運輸局統籌管理。養護資金撥付之前由縣交通運輸局所屬的公路管理所進行檢查,沒有按時按質落實養護任務的不予撥付養護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養護管理資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縣、鄉公路養護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村道養護參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縣、鄉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村道路政管理參照《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貴州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經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通暢,及時修復損壞部分,常年養護,周期性進行中修,逐步改善技術狀況,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和抗禦災害的能力。
第十六條 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嚴格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村道建築控制區參照鄉道執行。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項目由縣交通運輸局編制,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原則上不封閉施工,因情況特殊必須封閉施工時,縣道應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鄉、村道應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和改擴建工程,應當執行公路工程技術規範和標準,根據公路工程建設程式選擇施工單位,並按照規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綠化美化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則,既要滿足穩固路基,減少水土流失,又要達到綠化公路、美化公路的目的。
第二十一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抓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安全生產。
第五章 檢查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二條 縣交通運輸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管養的縣道按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月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接受上及交通主管部門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鄉道和村道參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實行月查、季評,年終考核。每月進行養護質量抽查,每季度對養護質量進行評定,年終根據月查和季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一名任實職的科級幹部分管交通,認真抓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確保公路完好、安全和通暢。
第二十五條 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目標任務完成得較好,民眾滿意的鄉(鎮)及個人應給予獎勵和表彰。對管理不力、落實不力,質量不好,效果不好的鄉(鎮),予以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