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我縣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和督促檢查全縣的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 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專項治理內容分解任務,統一安排組織社保經辦機構開展自查工作。 (三)建立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月報制度,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月報送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重要情況可隨時報告。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黨的十七大和中紀委二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國、全省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統一部署,以保證基金安全、維護職工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以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問題,完善基礎監管制度、規範基礎管理、健全監督機構為重點,切實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確保社保事業健康發展。
通過專項治理,促進社保基金經辦機構更好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進一步強化基金征繳,實現應收盡收;方便民眾領取,防止欺詐欺保;規範內部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加大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數額;盡力實現保值增值;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二、主要內容
全縣社保基金專項治理要圍繞規範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和管理,重點解決好以下問題:
(一)不依法申報、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按時足額繳納(劃撥)和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及時糾正少報、少核社保費的問題。
(二)在社會保險征繳稽核中,對同一單位各險種參保數字不吻合的是否進行稽核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是否下達整改通知和完善相關手續。
(三)不按社保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開設銀行帳戶、傳遞票據、計算個人帳戶利息,劃轉資金和進行會計核算,造成個人帳戶不能及時記錄,影響經辦管理的問題。
(四)不按規定將結餘基金及時轉存定期和購買國債,致使基金長期大量活期存儲,影響保值增值造成基金隱性損失,以及歷史遺留的擠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決的問題。
(五)不按規定開設社保基金銀行專戶,以及社保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沒有建立定期對帳制度的問題。
(六)社保經辦機構不按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和支付項目,醫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採取欺詐手段,套取、騙取基金的問題。
(七)未按2000年機構改革方案移交農保工作,不按規定開設農保基金銀行帳戶,違規擠占、挪用、出借、貪污農保基金的問題。
(八)是否按要求建立基金監督機構和配備監督人員,致使基金監督工作無法開展,內控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力、發生截留社保費和擠占、挪用、貪污社保基金的問題。
二、工作步驟
全縣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於2008年8月起至2009年8月底結束,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部署階段(2008年8月) 成立餘慶縣社保基金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我縣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和督促檢查全縣的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設計清理檢查的各種表冊、資料開展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8年9月-2009年2月) 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專項治理內容分解任務,統一安排組織社保經辦機構開展自查工作。
一是要對以前檢查、審計發現的問題分類梳理,根據發生時間、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採取經濟、行政、法律手段予以糾正。
二是認真排查新的問題,能立即糾正的要儘快糾正,不能立即糾正的要制定計畫,限期整改糾正。對貪污、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社保基金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針對以前和現在審計發現的各種社保基金違規問題,積極完善管理和監督措施,健全社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09年3月10日前提交自查自糾專題報告交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檢查驗收階段(2009年4月-7月) 做好準備工作,迎接省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檢查驗收。
(四)總結報告階段(2009年8月-9月) 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糾、檢查驗收階段的做法和經驗,重點是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治理措施和整改落實效果,以及今後工作打算。總結書面材料2009年7月底交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審定後於2009年8月25日前報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開展專項治理的必要性,把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督辦事項,切實加強領導,解決實際問題,並為專項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保證專項治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按照分工,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本系統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協商,相互支持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做好專項治理。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要結合實際,明確工作責任,精心部署實施,使專項治理真正取得實效。
(三)建立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月報制度,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月報送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重要情況可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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