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林木流轉,是指林地使用權人和林木所有權人依法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按一定程式和方式,轉移給他人從事林業生產和經營的行為。
第三條 林地林木流轉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不改變林地用途原則。林地林木流轉不得擅自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
(二)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原則。在林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條件下,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規範”流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引導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三)合法原則。林地林木的流轉應符合林業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自願原則。林地林木的流轉應遵循公平、自願、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木林地的依法流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的權利;
(五)公開原則。林地林木流轉要做到公開、公正、規範、有序流轉;
(六)堅持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原則。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培育、合理開發、持續利用森林資源,完善林業產權制度,充分調動廣大林農育林、愛林、護林的積極性。
第四條 合法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流轉收益歸林地使用權人和林木所有權人所有。林地所有權人與林地使用權人對流轉收益有契約約定的,按契約規定執行。國有企事業單位經國家無償劃撥所取得的林地使用權流轉收益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 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範圍內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轉範圍、期限與方式
第六條 可以依法流轉的林地、林木範圍包括:
(一)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並由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集體統一生產經營管理的林地、林木;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歸個人(或業主)所有,並由個人(或業主)生產經營的林地、林木;
(三)國家、集體、個人(或業主)之間以投資、以地折資、投勞折資等形式形成的合作制林場、股份制林場的林地、林木。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轉:
(一)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的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不得流轉;
(二)國家重點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林地林木、保護區內的插花商品林不得流轉;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權未解除的不得流轉;
(四)屬於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內的不得流轉;
(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流轉的其他林地、林木不得流轉。人工培育的珍貴樹種用材林,按一般樹種商品林進行管理。
第八條 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期限,必須符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的期限:
(一)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期限,不超過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林地原承包人承包期的剩餘年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林地的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70年;
(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期限,應根據林木的林種、樹種、林齡及林木採伐最佳期,由出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責任山最長流轉期限不得超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原承包人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流轉期滿雙方協商需繼續流轉的,要重新申請並按相關規定辦理流轉手續。
第九條 林地林木可依法通過公開拍賣、招標、協定等方式進行轉讓、租賃、承包、互換、轉包、抵押、作價入股等流轉。
第十條 轉讓後的林木採伐所有限額納入資源所在地採伐限額管理,受讓方採伐林木和更新造林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流轉程式
第十一條 林地林木流轉程式
(一)集體所有林地、林木權屬的流轉,須經本集體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字(蓋章)同意;
(二)需評估的,由轉讓方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委託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林權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公開發布信息;
(三)以拍賣、招標形式轉讓的,轉讓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協定方式轉讓的,其轉讓費原則上由協定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四)轉讓、受讓雙方簽訂轉讓契約;
(五)拍賣、招標中標者或協定轉讓受讓方按轉讓契約規定付清轉讓費後,向林權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只收取工本費;
第十二條 採取轉讓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承包方的申請後7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流轉契約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流轉雙方名稱;
(二)流轉林木林地的林種、樹種、林齡、地點、面積、四至界線、蓄積量等;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時間;
(四)流轉價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五)森林管護及更新造林責任、風險承擔;
(六)違約責任;
(七)流轉林木林地的經營目的、用途以及到期林木林地的狀況要求;
(八)再流轉的處置約定。
第十四條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鄉鎮林業站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承包方可以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組織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委託流轉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書面委託書,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附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書面答覆。 第四章 流轉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縣政府成立餘慶縣林地林木流轉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流轉單位開展拍賣、招標活動。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林地林木流轉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加強林地林木流轉契約日常監管。縣、鄉(鎮)、村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機構及林業部門要加強對流轉方案、流轉契約主要條款的審查,並依法辦理林權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已流轉林地林木的保護管理和採伐更新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權證,憑林權權利人(法人)身份證辦理。森林資源轉讓未按規定程式進行的,不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如林權權利人(法人)未經法定程式將林權轉讓他人,造成亂砍濫伐或其它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林業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責任,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林權權利人(法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未按本辦法規定,擅自流轉林地林木的,或流轉雙方採取弄虛作假、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違規流轉的,其流轉行為無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集體林地林木流轉工作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對工作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從嚴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