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是指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項目。
第三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驗收實行縣級初驗、市級驗收、報省級核准、報部備案。
第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主要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農林畜牧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並下設拆舊區復墾驗收小組和建新區(含安置區和留用區)驗收小組,對項目分別進行驗收,根據驗收情況經聯合驗收組匯總後給予反饋,並形成正式的書面驗收意見。
第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拆舊復墾實施情況。
1.復墾主要工程完成情況:現場查看並將實施規劃確定的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圖及測量技術報告)進行對比、分析、核對。
2.復墾地塊及新增耕地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與項目區復墾前不小於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現狀圖進行核對。
3.復墾地塊耕地質量:地塊平整度、土層厚度、土壤質地、農田水利工程、田間道路工程等質量指標參照《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進行驗收。
4.復墾地塊管護措施:建立健全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定或契約。
(二)建新安置區實施情況。
1.建新安置區的建設情況:根據實施規劃和工作計畫相關規定,按要求完成,驗收組到現場進行對照查驗,要求有安置名單。
2.建新安置區的安置情況:建新安置區選址是否符合實施規劃,搬遷農戶的房屋是否與協定約定的面積相同,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建築行業的相關標準,配套設施是否按照規劃設計建設完成,運行是否正常,農民是否入住;農民自行修建的房屋選址是否符合實施規劃,質量是否達到要求,實施規劃確定的補貼、賠償標準是否補償到位;採用貨幣補償安置的農民,是否按照實施規劃確定的補貼、賠償標準和協定足額領取了安置費用等。
(三)建新留用區情況。
建新留用區的建新總規模和建設占用耕地規模是否與實施規劃確定的一致,以及開發利用方向是否發生改變。
(四)土地權屬調整情況。
項目實施前后土地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對土地權屬的調整合理、合法,無爭議,並簽署土地權屬界線認可書和土地經營權承包證書。
(五)資金使用監管情況。
是否建立項目資金專戶,並做到專款專用、專項管理,是否進行工程招投標,項目資金是否按項目進度足額撥付,是否按規定範圍內開支,是否進行資金審計等。
(六)檔案管理情況。
是否建立日常檔案管理制度,從項目申報、實施、驗收的有關檔案、圖表、影像等資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條 項目驗收的方法及步驟
(一)聽取項目實施及任務完成情況匯報,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單位、監理單位等接受驗收組對有關情況的質詢。
(二)實地查驗項目區實施完成情況,對拆舊復墾、建新安置的範圍、面積、質量進行認定,對建新留用區的建新總規模和建設占用耕地規模以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認定,聽取項目區幹部民眾等方面的意見。
(三)查閱項目有關檔案資料。
(四)驗收人員填寫項目竣工驗收審查表,並按審查項目內容逐項簽字確認。
(五)驗收組匯總有關檢查驗收意見後,反饋竣工驗收情況。
(六)形成書面的竣工驗收意見,鎮(鄉)級人民政府按要求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核准,省級評審通過並下達核准通知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竣工驗收組提供以下必備材料
(一)文字資料。
1.項目竣工驗收申請表;
2.項目實施批准的相關檔案;
3.項目竣工報告(項目掛鈎周轉指標使用歸還情況;拆舊區整理復墾任務完成情況,新增農用地面積、地類及質量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建新安置區用地及建新留用區供地情況;建新安置區和建新留用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實施掛鈎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以及制度、檔案管理情況等);
4.鎮(鄉)對項目區的竣工初驗報告;
5.拆舊地塊復墾實施方案;
6.拆舊地塊復墾施工協定或契約;
7.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證明檔案;
8.拆舊地塊竣工測量技術報告(含新增耕地分析);
9.拆舊地塊復墾耕地質量報告(農業部門認定意見),符合條件的補劃為基本農田的檔案及圖件;
10.復墾地塊管護措施和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11.建新安置區實施方案及完成情況報告(附安置契約或協定、面積統計表及農民意見等);
12.建新安置區工程質量的有關證明檔案;
13.建新留用區供地及開發利用情況報告;
14.資金使用結算報告和資金審計報告;
15.增減掛鈎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台帳;
16.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
(二)圖件資料。
1.拆舊區、建新安置區和留用區實施前後的勘測定界圖(標註每個拆舊地塊拐點坐標,拆舊地塊可單獨成圖,相鄰的拆舊地塊也可在同一張圖上體現),比例尺1:500或1:1000;對散戶竣工圖由鄉鎮自行測量並繪製竣工圖,對在測量前進行規劃測量的地塊,由設計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2.項目區位置圖(示意圖)、土地利用現狀圖、規劃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
3.項目區竣工驗收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4.項目實施前、中、後的相關圖片、影像資料等。
第八條 其他
(一)建新區(含安置區和留用區)總規模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周轉指標,拆舊區復墾總規模應大於或等於上級下達的周轉指標。
(二)建新留用區面積必須等於上級下達的周轉指標減去建新安置區面積。
(三)新增耕地面積應等於拆舊區復墾後的耕地面積減去建新區(含安置區和留用區)占用耕地面積。
(四)項目通過“拆舊建新”節約的建設用地,應預留一定比例作為建新安置區的發展用地。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根據實際操作情況作進一步修訂,並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農林畜牧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