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養老保險業務需知
一、辦理參保、申報、及繳費流程參保單位應先辦理養老保險的登記手續,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同時報送的材料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複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近期的職工工資財務報表。 參保批准後參保單位持《社會保險登記表》到市地稅局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參保單位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28%,單位負擔20%,個人負擔8%。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在新年度由於新參保等原因沒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核定其繳費基數。
1、辦理繳費申報
經保險機構審核、批准後,參保單位即可辦理養老保險繳費申報業務,應於當月1日至10日前,向養老保險所申報繳費人數、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申報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繳費花名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增減變化表》、並攜帶新增職工經勞動局備案的勞動契約並建立新增職工養老保險檔案(內附身份證複印件和職工相片)。如有以前在轄區內其他單位參加過養老保險的新增職工需攜帶養老保險手冊辦理調轉手續不需要再建養老保險檔案。
2、辦理繳費
繳費基數經業務核定確認後,業務專管員審核無誤加蓋"業務審核專用章"後參保單位持經業務專管員核准蓋章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到市地稅局繳納養老保險費。市地稅局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收款後蓋章,參保單位將第一聯交回養老保險所作為繳費記賬憑證,第四聯由參保單位或繳費人留存。
3、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參保手續。
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有勞動能力,有合法經濟收入者,在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期間,可以於每年的下半年到十二月征繳期持身份證、戶口本、三張相片到社保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繳費基數以全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繳費比例為20%。
二、養老保險基金分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保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按規定比例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個人帳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三、2006年以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統一按繳費工資的8%建立。每年結算一次。一般是下一年度的3月份以後企業專管員必須到養老保險所與養老保險所業務人員核對參保人員上一年度繳費情況,雙方核對無誤後列印對賬單,企業應將上一年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賬單》形式向職工公布。
四、社保機構每年對職工上一年個人的帳戶儲存額計算一次利息。上一年計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凡繳費正常的,按當時銀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的50%記息,未正常繳費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記息;
五、職工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退休的企業職工;企業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自由職業和個體工商戶,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
六、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首次參保人員,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未滿15年的,允許繳費滿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金。
七、企業職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社保機構一次退還給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未滿15年的,如本人申請同意結清養老保險待遇的,可辦理退保手續,由社保機構一次退還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辦理手續時需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書、單位證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證件及與死者關係證明。
辦理手續時,需報送的材料有: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或戶口本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個人要求退保申請、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及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明細。
八、如何辦理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調出地區社保機構應向調入地社保機構轉移其養老保險關係。首先到原就業地社保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轉入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養老保險聯繫函後,辦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即本省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不轉移基金;申請人需到新參保地領取接收函,經辦機構同意接收後到原參保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九、繳費單位發生變更、解散、破產、撤消、合併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業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保機構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