飈車[超高速行駛的行為]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覆併線、頻繁穿插的; (4)在道路上駕車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6)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2012年6月4日,深圳市交警首次對飈車行為進行了細化,具有如下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飆車”: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覆併線、頻繁穿插的;
(2)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駕車相互追趕、相互競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時速超過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濱河、濱海、北環大道等)上時速超過160公里、其它城市道路上時速超過100公里的;
(4)在道路上駕車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5)飲酒後駕駛的;
(6)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7)機動車無號牌、使用偽造變造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或者遮擋、污損號牌的;
(8)非法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進排氣系統發出轟鳴等較大噪音的;
(9)導致自己或者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
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六種行為將被認定為情節惡劣。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門將以涉嫌危險駕駛犯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交警部門也將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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