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徵收管理職責。
(三)將原建設部門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交通運輸局。
(四)增加承擔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
(五)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工作。
(六)加強依法行政和交通行政綜合執法能力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關於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標準、規劃,組織擬訂全旗交通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相關政策和標準。(二)承擔涉及全旗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全旗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道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的措施辦法;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對全旗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
(四)承擔全旗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交通建設、養護、路政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的措施辦法;組織交通重點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
(五)研究提出全旗交通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建議;負責各項交通資金的計畫、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旗農村牧區公路的勘測設計、組織施工、竣工、驗收和預決算工作。
(七)組織協調全旗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承擔旗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交通運輸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日常工作;負責局黨政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信息、督查、信訪、統計、保密、扶貧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宣傳通聯、政風行風、綜治維穩及工青婦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和機關建設工作;負責上級部門交辦事項的落實及局務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落實、督查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接待、聯絡和固定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監督指導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行業勞動仲裁、勞動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行業幹部職工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交通行業科技管理、系統目標考核;負責交通行業幹部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職業技術教育、執法上崗培訓、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交通系統黨組織建設,包括黨員教育、管理、發展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股
負責組織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旗公路、鐵路及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各項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年度計畫工作;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的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有關建設規劃和項目審核工作;承擔有關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三)公路股
負責全旗公路建設管理、招投標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驗收工作;負責農村牧區公路設計、初審或審批工作;負責農村牧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監理、工程定額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農村牧區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四)運輸股
負責全旗公路運輸管理工作;負責全旗道路運輸發展、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地方鐵路的建設、運輸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民航建設、運輸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安全生產管理;負責貫徹交通政策法規、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政務公開、普法依法治理、應急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全旗客貨運輸統計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工作,指導城市出租汽車的行業工作。
(五)交通戰備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制度,法規、規章,執行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參加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擬定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本地區內地軍事行動和抗震救災等重要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本地區的國防動員和運力徵用;執行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負責完成上級交通戰備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以及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旗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其他事項
(一)由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發改委等部門建立全旗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發改委負責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二)公路建設項目方面的職責分工:交通運輸局負責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發改委負責公路、水路建設項目立項、工可審批。
(三)城鄉客運方面的職責分工:城鄉客運管理事權和管理職責由旗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鄉客運運營管理,參與城鄉客運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