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具體計算方法為:原經濟補償金X50%=額外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