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本格式

本中凡遇尊敬之詞,必須另起一行並抬格。 如:稱“朝”、稱“國”、稱“宮殿”者, 者,均上抬三格(即在每行二十格之上加一字,

文書制度。清代題本之書寫格式,據光緒《大清會典》所載:凡是題本,其篇幅應根據其內容的繁簡而斷幅(頁),本內不得有空頁。每幅為六行,每行為二十格,但實際只書寫十八格而上空兩格作為抬格之用。本中凡遇尊敬之詞,必須另起一行並抬格。如:稱“朝”、稱“國”、稱“宮殿”者, 上抬一格; 稱“皇帝”、稱“上諭”、稱 “旨”、稱“御” 者, 上抬二格; 稱“天地、宗廟、山陵、廟號、列聖諭旨” 者,均上抬三格(即在每行二十格之上加一字, 連所空之兩格, 共為空三字)。題本開頭,必須具列官銜姓名;題本末尾必須書寫年月日期。然後鈐蓋印信。如是通本及刑部題本,則加貼黃。題本與奏本一樣,原有字數的限制,順治二年(1645)的規定是:凡內外官員題奏本章,不得超過三百字。雖刑名錢穀等本,難拘字數,亦不許重複冗長。如有字數溢額,通政司衙門不得封進,並應以違式糾參。但自雍正三年(1725) 以後,對題奏本章的字數即不加限制,並規定通政司嗣後對題奏本章,除式樣、抬頭錯誤外,不得以字數款項多寡違式而擅自駁回,故題本有多達萬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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