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容桂商會

第十條 (二) (二)

商會簡介

順德區容桂商會(工商聯)於2000年5月成立,因應容桂一體化由原容奇、桂洲兩商會合併而成。容桂商會(工商聯)是隸屬順德區工商聯(總商會)的鎮(街)一級民間商會,是以在容桂登記註冊的民營工商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容桂商會(工商聯)自組建以來,會員隊伍逐步發展壯大,現有200多家會員企業。行業涉及電子家電、精細化工(塗料)、通訊設備、五金燈飾、紡織服裝、建材、房地產、商貿業等,企業遍布全容桂,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是容桂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容桂重要的新經濟成長點之一。
本會的宗旨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會員為宗旨,堅持“五為”服務:為組織造氛圍、為同業排難憂、為隊伍樹形象、為企業上檔次、為產品創名優,團結工商企業,增進友誼,交流信息,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民營經濟的作用,為本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容桂商會(工商聯)的主要任務和職能是團結、引導、服務、幫助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政府與企業的關係,組織會員進行參觀、考察、聯誼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絡交流,起到企業與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溝通交流的橋樑作用。
容桂商會(工商聯)熱情歡迎海內外工商企業、工商社團和工商界知名人士來容桂投資開發、經貿合作、友好往來、互利互惠、共同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容桂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以在容桂登記註冊的民營工商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會員為宗旨,團結工商企業,增進友誼,交流信息,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民營經濟的作用,為本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容桂街道辦事處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暫設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橋東路10號。
第二章 任務與職能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能是: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引導、服務、幫助、教育會員,倡導愛國、敬業、守法、文明精神。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協調政府與企業的關係。
(三)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交流經營管理經驗,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積極為會員拓展各項服務。
(四) 發展與增進港、澳、台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工商界人士的關係和友誼,促進經濟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人才。
(五) 組織會員進行參觀、考察、聯誼活動,為會員企業組織專業技術培訓、輔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本轄區內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營或外資企業,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熱心本會工作,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申請,本會同意成為容桂商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包括工商、稅務、金融、法律諮詢服務;在商務活動中,使用“順德區容桂商會”會員稱謂;在經濟交往中,根據會員具體情況,經本會核准後,提供資金信譽擔保。
(一)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重大事項,有半數會員或3/4的理事成員動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同時設立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監事列席商會會議,有權向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三)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 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六)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常務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歷屆會長及曾為本會作出突出貢獻的理事成員,其卸任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可授予本會榮譽會長職務。此外,由當屆理事會提議,會長簽署,可委任對本地區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和社會上有名望的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由理事會實施監督,實行民主理財。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其中會費執行標準:
(一) 會長會費15,000.00元/年;
(二)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費10,000.00元/年;
(三) 理事會費5,000.00元/年;
(四) 會員會費1,000元/年;
(五) 榮譽會長會費不設標準,隨緣贊助。
其中理事級以上一次性繳清3年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1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容桂街道辦事處和順德區工商聯(總商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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