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順德房地產商會成立於一九九八年一月,本著“加強房地產企業的團結和合作,規範企業行為。促進順德區房地產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的宗旨,致力於成為加強房地產企業與政府溝通、聯絡的橋樑和紐帶。順德區房地產商會是我區房地產企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民間組織,商會成立了十多年,已選舉產生了第六屆理事會,會員不斷壯大,現發展到八十多家企業。多年來,商會切實為會員服務,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意見,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了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定期組織行業進行稅務、法律、市場行銷及有關房地產等方面的培訓,並先後組織會員企業參觀考察了上海、青島、大連、深圳、新加坡等城市,學習先進的房地產經驗。每年成功舉辦房地產展銷會,活躍了房地產市場,推動了房地產業的發展。商會還加強行業的信息溝通,多方面收集行業信息,及時向會員企業提供。此外,還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當好政府的助手。多年來,商會工作不斷完善和發展,實踐了服務會員的宗旨,促進了行業的發展,受到會員企業的一致好評,政府對商會的工作也給予了支持和肯定。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房地產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佛山市順德區內“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以及與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的企事業單位,聯絡友誼,協調關係,規範競爭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機關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辦桂畔路海景苑畔江樓20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研究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規和理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決策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協調政府和企業的關係。
三、對會員進行引導、教育和幫助,增進會員間的團結、交往與合作,提倡公平競爭、守法經營。
四、積極收集和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房地產市場的重要信息,加強信息溝通,交流經營管理經驗,開拓國內、國際市場,聯手托市。
五、積極開展與兄弟城市房地產商會、協會的交往與合作,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及國外房地產界的聯繫。
六、採取多種形式,培訓本會會員,組織會員進行參觀、考察、學習和組織各種聯誼活動;積極開展房地產諮詢活動。
七、主持或協辦房地產展銷活動,積極開展行業方面的評優競賽活動,努力提高行業自身的競爭力。
以上業務範圍概括為:開展房地產信息交流和諮詢活動,協調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入會時需交納一次性會費2萬元(贊助費:視該公司具體情況而定);
(二)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根據每年組織活動的情況,可適當增加標準。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不退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單位應按換屆參選時的代表人名單參加理事工作,不得無故缺席理事工作會議。若理事單位要求更換理事工作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可以更換(必須是本單位副職或副職以上的企業代表)。理事工作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則須本理事單位委派專人參加,但須出具委託書,以便在會議上參加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多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兼)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2007年3月5日通過的協會章程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