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被告人:韓福才,男,61歲,回族,捕前系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福才受賄一案,199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經偵查查明:1989年4月,甘肅省東鄉族自治區縣包工頭唐致良,為了通過被告人韓福才給水電部四局五處承攬到青海省民和縣享堂峽水電工程,以好處費名義,送給被告人韓福才現金人民幣1萬元。
1989年初,青海省化隆縣農民韓維忠、馬福賢等人通過被告人韓福才聯繫解決了500名採金人員指標。事後,韓維忠等人送給被告人韓福才現金人民幣1.2萬元,“高路華”放像機1台,價值人民幣1950元。
1989年6月,被告人韓福才應邀出訪沙烏地阿拉伯。出國前,被告人韓福才向青海省民和縣鐵合金廠廠長冶××索要人民幣4000元,美金8000元。
1989年3月,西寧市個體戶馬應財通過被告人韓福才聯繫要回被廣州市公安機關扣留的購貨款11萬元。事後,馬應財送給被告人韓福才及其妻馬玉龍金手鐲1隻,金戒指1枚,電熱淋浴器1台,合計價值人民幣3539元。
1989年6月,青海省民和縣個體戶吳俊義等人通過被告人韓福才,租用青海省人大機關的兩間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事後,吳俊義等人送給被告人韓福才現金人民幣1000元。
綜上,被告人韓福才利用其職備的影響和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款物總計價值人民幣35473元。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韓福才身為國家機關高級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且數額巨大,已絕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1991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韓福才受賄案交由青海省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韓福才的刑事責任。
1991年4月29日,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韓福才提起公訴。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1年7月30日至31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1991年11月9日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韓福才有期徒刑8年,贓款、贓物依法沒收。被告人韓福才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以一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失實為由,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抗訴人韓福才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於1991年12月6號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處理情況
司法機關處理情況
1991年1月22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許可,將韓福才逮捕。青海省各級人大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撤銷了韓福才的省人大代表資格及其在省人大常委會的職務。
1991年11月,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韓福才、馬玉龍受賄案經公開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韓福才受賄3.5萬多元,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妻馬玉龍參與受賄,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中央紀委處理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並報請中央批准,開除了韓福才黨籍。
審判結果
1991年1月22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許可,將韓福才逮捕。青海省各級人大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撤銷了韓福才的省人大代表資格及其在省人大常委會的職務。據中共青海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介紹,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作出決定並報請中央批准,開除了韓福才黨籍。
1991年11月,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韓福才、馬玉龍受賄案經公開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韓福才受賄3.5萬多元,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妻馬玉龍參與受賄,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查辦韓福才案件大事記:1991年1月22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許可,將韓福才逮捕。1991年11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0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允習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說,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因此二審法院予以承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