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門民初字第3907號
原告韓天嬌。
委託代理人葛垚(韓天嬌之夫)。
被告王世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負責人李德水,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海芹。
原告韓天嬌與被告王世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簡稱人保昌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由代理審判員吳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天嬌的委託代理人葛垚,被告王世軍,被告人保昌平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海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天嬌訴稱,2014年6月29日14時30分,在門頭溝區三家店村村口,我駕駛兩輪機車與王世軍駕駛的小客車(車牌號為京JM3748)發生碰撞,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王世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我到北京京煤集團總醫院就醫。王世軍駕駛的車輛在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為此,我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773.14元,誤工費2385元,營養費800元,拖車費100元、車輛維修費3000元、財物損失(車服、頭盔)800元,總計7858.14元。
被告王世軍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與我無關,我與原告沒有發生直接接觸,是原告自己摔倒,摔到我車前,交通隊給我定全責,是因為我車輛有保險。我不同意賠償原告任何費用。
被告人保昌平支公司辯稱,認可肇事車輛(車牌號為京JM3748)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事故發生以後,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了明確的責任劃分,我方同意在合理合法的和保險範圍內予以賠償。鑒於原告駕駛的車輛不是原告所有,所以原告就車輛損失沒有訴權。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14時30分,王世軍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為京JM3748)由東向西行駛至門頭溝區三家店村口處,遇韓天嬌駕駛兩輪機車(車牌號為京BX3985)同向行駛至此,發生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現場處理,確定王世軍車輛右側與韓天嬌左側相接觸,兩車部分受損,韓天嬌受傷,認定王世軍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世軍認為其車輛與韓天嬌並沒有接觸,是因韓天嬌自己駕駛機車摔傷,與其無關,不應承擔事故責任。王世軍申請本院調取交管部門處理本案的材料,本院調取交警執法記錄儀視頻資料。雙方當事人不持異議。
事故發生後,韓天嬌於事故當日到北京京煤集團總醫院門診治療,經診斷為:車禍傷、多發軟組織挫傷,支付門診費693.33元,後又到北京大學首鋼醫院就診,支付門診費106.98元。王世軍、人保昌平支公司對醫療費真實性不持異議。韓天嬌還主張:1、誤工費2385元,提交北京京煤集團總醫院、北京大學首鋼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載明韓天嬌需休息10天;提交韓天嬌與北京華油柏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書及該公司出具的證明,載明韓天嬌系該公司職員,2009年5月入職,月收入3500元。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9日因無法正常工作,該公司扣發工資2385元。王世軍、人保昌平支公司認為休假時間過長,誤工證明真實性無法確認。2、營養費800元,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王世軍、人保昌平支公司認為原告未提交醫院醫囑,不同意賠償營養費。3、拖車費100元,提交北京安速達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車救援確認單、拖車費發票,主張因事故造成車輛無法行駛,發生的拖車費。汽車救援確認單載明拖車終點為停車場。王世軍、人保昌平支公司認為韓天嬌沒有機車駕駛證,被扣了12分,交管部門才強制拖車,因此發生的拖車費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不同意賠償。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交辦理註銷業務通知書,載明韓天嬌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因在一個計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註銷,韓天嬌不能繼續駕駛B1機動車;提交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出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明因韓天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12分的違法行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提交機車定損照片,證明車輛損壞不嚴重,可以行駛。韓天嬌認為扣12分是因臨時牌照過期,與拖車費無關,從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已經掛不上檔了。4、修理費3000元,提交北京世紀路德機車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費發票及清單,證明修理車輛支付修理費3000元。人保昌平支公司、王世軍對修理費證據真實性認可,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交機車購置發票照片,證明車輛購買人系高春燕,認為韓天嬌無權主張車輛權利。韓天嬌對照片真實性不持異議,車輛所有人高春燕系葛垚之母,車輛由韓天嬌、葛垚夫妻使用。高春燕出庭同意由韓天嬌主張車輛權利。5、財物損失800元,提交北京風馳路達通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時間2013年3月5日,載明"收到葛垚交來車服、頭盔費800元",主張因此次事故造成其車服、頭盔損壞。人保昌平支公司、王世軍對收據不認可,應提交正式發票,且收據上交款人不是原告。王世軍認可衣服和頭盔發生損壞。
另查,王世軍駕駛的小客車(車牌號為京JM3748)登記所有人為其妻程同梅,該車輛為家庭使用,在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葛垚、王世軍、李海芹的當庭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手冊,門診收費收據,勞動契約書,工資證明,修車費發票,清單,車服頭盔購置收據,車輛救援確認單,拖車費發票,衣物,車輛定損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王世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本院予以確認。王世軍不認可與韓天嬌發生接觸,不同意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信。因王世軍所駕駛的車輛在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當由人保昌平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韓天嬌的合理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王世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韓天嬌的訴訟請求,其中醫療費773.14元、車輛修理費300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關於誤工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韓天嬌誤工期為10天;誤工損失標準有勞動契約及工資證明予以證實,經核算為1166.67元。關於拖車費,根據救援確認單顯示的拖車終點結合公安機關對韓天嬌車輛採取的強制措施,拖車費非因本次事故救援產生,韓天嬌要求的賠償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於營養費,本院根據其所受傷情,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的規定,酌定營養費金額為210元。關於財物損失,王世軍認可在事故中韓天嬌隨身穿著的車服、頭盔發生損壞,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本院根據損壞程度、市場價格酌定為200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韓天嬌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車輛修理費,總計四千一百四十九元八角一分。
二、王世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韓天嬌車輛修理費、財物損失費,總計一千二百元。
三、駁回韓天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韓天嬌負擔八元,已交納;由王世軍負擔十七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吳寧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