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管理辦法(暫行)

鞏義市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管理辦法(暫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鞏義市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依法規範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中村和合村並城村莊是指《鞏義市城中村改造及合村並城總體規劃》中確定的22個城中村和52個合村並城村。

其中,根據各村莊區域位置、空間環境、經濟發展狀況等,具體細分為:

核心城中村或片區( 4個):

孝義街道:孝南村道南片區、孝北村道南片區、二十里村;

杜甫路街道:里溝村。

一般城中村或片區(20 個):

孝義街道:孝南村道北片區、孝北村道北片區、龍尾村、石灰務村、烈姜溝村、小溝村、南地村、橋上村、西溝村;

紫荊路街道:北官莊村、高尚村、大黃冶村、新溝村;

杜甫路街道:黑石關村、外溝村、常莊村;

永安路街道:高山村、後泉溝村;

北山口鎮:北山口村、南官莊村。

合村並城村莊(52 個)

北山口鎮:白河村、鐵匠爐村、西頭村、西河村、北灣村、底溝村、東風村;

康店鎮:黑南村、黑北村、康南村、康北村、山頭村、焦灣村、禮泉村、莊頭村;

河洛鎮:石關村、康溝村、廟門村、寺灣村、五龍村、蔡溝村、古橋村、水峪村、神南村、神北村、南河渡村;

站街鎮:柏溝嶺村、胡坡村、魯村村、寺溝村、黑葉溝村、駐駕河村、柏茂村、岳嶺村、王溝村、倉西村、賀堯村、老城村、集溝村、東站鎮村、北瑤灣村、南瑤灣村、巴溝村、小黃冶村、山神廟村;

芝田鎮:芝田村、官莊村、稍柴村、東溝村、北石村、益家窩村、寇家灣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按照規定的拆遷安置標準,市政府認定的用於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的新建房屋。本辦法所稱安置面積為安置房的建築面積。

第四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的安置開發比控制在1:2.5以內。

本辦法所稱安置開發比是指安置房用地面積與配套開發商品房的用地面積之比。配套開發土地面積的確定,按照安置開發比和規劃設計條件進行前期成本測算,初步確定配套開發土地面積,最終以市政府批覆或會議紀要為準。

第五條改造目標:通過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把原農民聚居村落建設成為現代化城市社區。

第六條改造方針:統一政策、市場運作,政府主導、鎮(街道)負責,民眾自願、因地制宜,條件成熟一個,審批改造一個,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村集體及村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

第七條改造原則:政府主導拆遷安置,開發建設市場化運作;整村(片區)拆遷,優先建設安置房。

舊村拆遷由所在鎮(街道)或市政府指定認可的單位組織實施,並對拆遷施工現場綜合整治和拆遷施工安全負總責。堅持“招大商”的原則,選擇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開發企業參與市政府組織的拆遷安置融資,但不得直接參與前期拆遷安置工作。

第八條改造方法:編好一個整村(片區)改造規劃,定好一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算好一筆拆遷安置、土地開發資金賬,建立一套工作落實推進機制。

第九條改造模式:實行整村(片區)改造模式。即對城中村(合村並城村)有計畫實施整村(片區)拆除改造。

第十條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工作,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改辦)具體負責全市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的指導管理工作。

鎮(街道)具體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的組織實施。

市住建、國土、財政、規劃、房管、發改、行政執法、人防、文物旅遊、農業、民政、公安、審計、環保、電業、通訊、勞動保障、教體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改造方案

第十一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應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應依據改造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由各鎮(街道)指導並會同村組織編制。實行片區改造的要在方案中明確片區具體範圍。

第十二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方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土地現狀、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改造時序、改造成本測算、安置用地和配套開發用地、規劃主要數據和建築規模等主要內容。改造方案應當經“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通過。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拆遷安置房的位置、用地面積、用途、供地方式,安置對象,安置戶數、人口數,宅基地現狀,具備分戶條件的戶數及名單,拆遷過渡,分配安置房的具體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方案報批前,編制單位需取得以下相關證明檔案:規劃部門對改造地塊的規劃性質及綜合經濟技術指標的確認;國土部門對改造地塊的土地權屬性質、現狀地類、範圍、面積及宅基地的確認;公安部門對安置人口數的確認證明;現有宅基地和具備分戶條件的戶數及名單通過“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村莊或片區改造方案由各鎮(街道)報市城改辦審查,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經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需按原程式報批。

第三章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新區範圍內的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街道)負責組織編制其餘範圍內的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鎮(街道)負責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修建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作為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工作實施的依據。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大對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區域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確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規劃順利實施。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條城市建成區內城中村土地依法按國有土地確認,各鎮(街道)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城中村土地的地籍調查,市國土部門依法註銷原土地登記。

第十九條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也可以採取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採取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具體由各行政村通過“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研究決定,兩種土地供應方式的安置房都應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二十條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安置房,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除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安置用地之外,其他安置用地、配套開發用地及其餘用地,採用公開出讓方式供應。

第二十二條安置用地和配套開發用地可以同步徵收儲備,同步規劃設計,優先建設安置房。

第二十三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規劃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依法實行徵收或收購,可以進行連片開發或捆綁改造。

第二十四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安置開發比以外的土地納入市政府統一收購儲備。

第五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實施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採用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被拆遷人任選其一。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不再進行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鞏政〔2014〕26號檔案執行,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明確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選擇產權調換的,以合法有效宅基地或人口為基數進行產權調換。拆遷面積超出或少於應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鞏政〔2014〕26號檔案予以貨幣補償或補繳。

企業拆遷按照鞏政〔2014〕26號檔案予以貨幣補償,不再予以安置。

道路拆遷只安置住宅面積,商業和公建面積待整村改造時補齊。

第二十七條在城中村改造中,核心城中村採取一村一策的原則,由各鎮(街道)自行制定安置標準,但要確保在各自村莊(片區)現狀建設用地範圍內達到用地和資金平衡;一般城中村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以每處合法有效宅基地置換安置面積240平方米住宅、10平方米公建和30平方米商業。

第二十八條在合村並城中,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每人安置面積35平方米住宅、3平方米公建。

第二十九條在一般城中村和合村並城村莊中,具備分戶條件的,每戶可按成本價購買100平方米的住宅面積。

第三十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可採取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兩種方式,必要時可打破區域界限,實行集中安置。安置地點的選擇及安置房戶型的確定,應依據控規和安置區修規的要求,反覆徵求村民意見,最終通過“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確定安置區建設方案。

第三十一條拆遷與安置要同步進行,安置房應確保在改造方案規定時間內完成建設。

第三十二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應當發放搬遷補助費,涉及被拆遷人臨時安置的,拆遷人應給被拆遷人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在舊村實施拆遷之前,鎮(街道)應組織對被拆遷人的宅基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造冊,統一收集整理,到市相關部門備案;拆遷後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登記和房屋所有權證登記。

第三十四條鎮(街道)在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拆遷前,應認真做好信訪評估,消除不穩定因素,保證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各環節健康、順利進行。

第三十五條鎮(街道)應建立、完善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專門機構,依法負責房屋拆遷,組織民眾過渡,監管安置房建設資金,組織監督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及不動產權證辦理等各項工作。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指導督查工作。

第六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六條為促進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順利進行,在制定年度城建計畫時應優先安排涉及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的道路、水、電、燃氣、熱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七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建設項目管理規定,領取建設項目核准通知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條安置房建設項目手續辦理流程如下: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改造方案批覆檔案(或市政府會議紀要)——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意見——立項批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應實行項目負責制,確保改造工程質量、安全。安置房建設應堅持公開透明,各鎮(街道)可以組織引導村民民眾對工程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安置房竣工驗收後應在1個月內分配到位,分配情況及時報市城改辦備案。對於建成安置房面積大於實際安置面積的多餘安置房,項目所在鎮(街道)要加強監管,不得對外銷售,應上交市政府儲備,用於其它拆遷安置。

第七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對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安置房和社區公共用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減半收取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安置開發比以內的配套商品房和非營利性公共事業用房建設時,享受安置房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涉及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的土地按規定出讓後,其收支全額列入基金預算。在支出預算安排順序上,先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25%部分作為土地儲備開發資金,專項用於上繳省級收入及提取各項基金等支出;其餘75%部分作為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過程中的征地拆遷補償、過渡安置、搬遷費及安置房建設、社區配套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專項資金由各鎮(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批覆同意後,市財政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各鎮(街道)監管使用,安置房通過竣工驗收後必須撥付完畢。對拆遷補償等需要在土地出讓前安排的支出,可採取預撥清算方式管理,待土地出讓後在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專項資金中予以扣除。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在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工作中,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據整改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黨政紀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在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工作中有弄虛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壞集體財產行為及挪用、擠占、截留市政府補助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黨紀、政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應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實施。對方案未經批准或沒有按照方案改造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七條對嚴重違反土地、建設、規劃、財稅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過程中,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撓拆遷建設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城中村改造(合村並城)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管理。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的《鞏義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暫行)》(鞏政〔2012〕13號)廢止。

第五十一條市政府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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