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農牧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國家農業部下放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的職責。
(三)承接國家農業部下放的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的職責。
(四)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強化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完善農牧區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牧區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場)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扶持農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廳組織實施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牧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畜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提出主要農畜產品的進出口建議。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訂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農畜產品地理標誌認定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含胚胎、凍精)、農藥、獸藥、農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制訂獸醫行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牧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牧業動植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性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根據授權發布動植物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省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八)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信息,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擬訂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牧)戰略。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先進技術,指導農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產加工許可和生產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牧業、農牧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牧業、農牧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牧)灘涂與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負責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
(十三)擬訂並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牧業、農牧區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牧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牧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組織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牧業外援項目。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督查督辦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財務處。
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牧區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承擔財政專項項目建議和項目審報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組織實施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廳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廳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四)科技處(培訓處)。
承辦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牧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科技推廣和成果管理工作;承擔農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牧民從業技能、農牧業科技、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勞務經濟發展,負責農牧區勞動力輸出和轉移工作;承擔指導農牧業植物品種保護、生物物種保護、外來物種管理和農牧業科研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工作;指導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和農牧區節能減排工作;承擔農牧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牧業教育和專業技術學會建設工作。
(五)農牧區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農墾局)。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牧區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牧區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承擔農牧區土地承包、集體財務及資產和農牧民負擔的監督工作;擬訂農墾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農墾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市場信息處。
提出大宗農畜產品和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發布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及農畜產品促銷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農牧業年度統計有關工作。
(七)發展計畫處(農牧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擬訂農牧業與農牧區經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提出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工作;組織編制農牧行業固定資產和重點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承辦農牧業建設項目的計畫編制、審核、報批工作,並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承擔農牧行業利用外資計畫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農牧業各產業間的結構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組織農牧業資源調查、資源開發、區劃與評價,協調農牧業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擬訂農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農牧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有關工作,按許可權審核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基本建設項目。
(八)糧油作物處。
擬訂糧油作物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糧油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糧油作物生產區域開發和商品糧油基地建設;承辦救災備荒農用生產資料的儲備與調拔工作;指導對糧油作物種子、農藥、化肥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和糧油作物種子、資源品種的審定工作;指導糧油作物對內檢疫和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承擔糧油作物生產進度統計工作。
(九)產業化指導處(農產品加工局)。
提出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以及農牧業產業化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擬訂農牧業產業化、農畜產品加工業和“一村一品”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畜產品加工企業原料基地建設;擬訂農牧業產業化、農畜產品加工業和“一村一品”的政策、規劃、計畫以及特色產業項目的篩選並組織實施。
(十)經濟作物處。
擬訂經濟作物戰略、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作物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調整;指導經濟作物生產開發和特色基地建設;指導、協調設施農牧業建設工作;指導經濟作物種子、農藥、化肥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工作;擬訂經濟作物產品無公害生產、儲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參與擬訂經濟作物及“菜籃子”產品進出口政策;承擔經濟作物生產進度統計工作;承擔省菜籃子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農牧機械管理局。
擬訂農牧業機械化和設施農牧業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牧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引導農牧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承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工作;承擔依法組織實施農牧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試驗鑑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牧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二)畜牧業處(奶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畫和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指導畜禽品種的改良、培育畜禽新品種,管理、利用、保護畜禽品種等遺傳資源;指導生態畜牧業建設;負責畜牧業生產進度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奶業發展規劃、計畫,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奶源基地建設、標準化生產和奶畜養殖管理;指導生鮮乳收購站布局規劃和建設;指導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畫,開展生鮮乳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指導建立養殖檔案和生鮮乳收購、銷售、檢測記錄工作,承擔學生飲用奶的相關工作,承擔生鮮乳收購站統計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獸醫局。
擬訂獸醫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動物疫病防治、檢疫、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獸藥質檢、獸藥殘留監控、獸用醫療器械和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的管理;指導獸醫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動物疫情監控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動物衛生標準;承擔重大動物疫病應急庫物資儲備和管理。承擔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草原處(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承擔草地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及草地建設與利用、草地生態治理監督工作;承擔牧草種子、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登記管理;指導草原防火和草原生態的檢測預警工作;指導草場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管理工作;指導草原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草原鼠蟲害防治及防災抗災保畜工作;承辦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經營資格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
(十五)漁業局。
擬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漁業技術規範標準;指導漁業生態環境的管理與建設;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漁業項目的篩選和項目的監督實施;承擔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的工作;承擔農畜產品及相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監督實施工作;承擔農牧業及其農畜產品和相關農牧業生產資料行業標準管理及標準化實施工作;組織實施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農畜產品、無公害農畜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畜產品地理標誌認定工作;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七)人事處。
承辦機關和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的工作;參與農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廳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及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紀委(監察處)負責廳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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