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是省政府管理 標準化、 計量、 質量、 鍋爐、 壓力容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並行使執法監督職能的直屬機構。

機構簡介

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受省政府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雙重領導。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全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負責組織全省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
三、研究擬定提高我省質量水平的規劃和措施,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管理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貫徹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管理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工作,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省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全省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授權和監督管理。
六、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和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七、組織制定全省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對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八、管理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人事、勞動、機構編制工作。管理州(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
九、承辦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督查、保密、信訪、新聞發布、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起草質量技術監督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計畫科技財務處
擬訂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規劃計畫;管理科研項目、技術改造、基建、科技信息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
質量管理處
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指導質量管理工作;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建議;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工作,建立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
食品生產監管處
監督執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風險監測及市場準入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相關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負責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監督管理處
監督執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度;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擬訂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區域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國家免檢、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鑑定。組織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本系統開展從源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專項打假活動及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
計量處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檢定單位,依法監督計量器具和實施強制檢定;監督管理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規範並監督社會公用計量服務機構。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
標準化處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承擔地方標準的擬定工作;組織重要標準的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技術引進、進口機電設備標準化備案工作;管理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工作;負責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組織查處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行為。
人事處
承擔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監察處
負責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局屬單位的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監督檢查;對局黨組及其成員和行政領導幹部實行黨紀、政紀的監督;對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實行責任追究;協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提出處理建議,受理管轄範圍內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進行複查、複審,並作出結論;完成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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