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4)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7)雙方自願結婚。
申辦材料
(1)雙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證或臨時有效居民身份證,軍人還需同時出具軍人證件 (1份 ,出具單位:相關部門 )
(2)戶口簿(集體戶的需出具加蓋單位印章的集體戶首頁複印件和本人的戶口卡片)或有效期內的戶籍證明,軍人需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1份 ,出具單位:相關部門 )
(3)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彩色免冠合影照片(照片下方需列印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1份 ,出具單位:相關部門 )
辦理流程
男女雙方當事人持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具體辦理程式如下:當事人出具證件→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婚姻登記條例》(3)《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第二章第四條:(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3)當事人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4)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5)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6)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7)雙方自願結婚。
設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章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