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08〕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三條 青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各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每年2月20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年度報告實行先備案後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所屬各部門和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青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按要求報省政府備案。
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和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需由本級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核簽發,並加蓋單位公章,於每年1月31日前上報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備案材料為紙質和電子版文檔各1份。
各區市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鎮、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根據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求上報備案。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年內本行政機關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採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總數量、各類政府信息數量和重點內容介紹(具體參考附屬檔案2、3)。
政府信息公開方式。通過政府網站、公共查閱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和其他渠道發布政府信息的情況;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和本行政機關政府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年度內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和網上渠道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執行情況;
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情況。指當面申請、網站提交、電子郵件、傳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請公開的數量及涉及的重點領域;
對依申請公開信件的處理情況。包括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及分析;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包括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免的費用額(具體參考附屬檔案2)和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三)諮詢和投訴情況
受理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諮詢和投訴情況及處理結果。
(四)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年度內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複議的件數,其中包括: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判決變更的件數。
(五)工作人員和費用支出情況
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財政預算與實際支出情況。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
本行政機關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採取的具體改進措施、結果;
上級行政機關日常監督考核中指出問題的改進措施、結果;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問題的改進措施、結果;
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複議、訴訟的,除作出維持的決定和判決以外,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結果;
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投訴的,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結果。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八)附表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寫,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訂辦法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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