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內居住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居民按每戶每月七角的標準繳納公共衛生費。
第四條城市單位(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應設專人負責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並達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
單位將其衛生責任區委託保潔隊代為清掃保潔的,經雙方簽訂協定後,按每月每平方米六分的標準繳納公共衛生費。
第五條以領取政府生活補助費、撫恤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居民,免繳公共衛生費。
第六條居民的公共衛生費由居民住所地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取;委託保潔隊代為清掃保潔單位的公共衛生費由保潔隊所歸屬的街道辦事處收取。
收取公共衛生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收據。
第七條公共衛生費必須專款專用。街道辦事處收取的公共衛生費用於清掃城市道路的民辦保潔隊員的工資支出和民辦保潔隊的保潔工具費用支出。
街道辦事處收取的公共衛生費的支出,要接受區財政局監督並應每季度將公共衛生費的收支情況表,報區財政局審查。
第八條住宅小區的居民和單位繳納公共衛生費,按本市住宅小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共衛生費標準,按規定的程式請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