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行政管理。
2.擬訂港航發展總體規劃及行業規劃、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港口建設經營、岸線及港口引航工作。
3.負責港口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對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對港口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
4.負責港航行業行政執法、港航有關規費徵收和代征工作; 監督管理水路運輸經營工作;負責海上旅遊行業管理。
7.承辦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航管理局設4個職能處室:
1.綜合業務處
負責港航有關規費的徵收和代征管理工作;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使用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港航法制建設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綜合文稿、檔案、行政等綜合事務管理。
2.建設管理處
擬訂港口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港口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港口岸線、陸域、水域建設工程及港區內臨時建築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港航行業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3.港政安全處
負責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等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和港航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重點物資等的港航運輸;監督實施港口設施保全規則;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管理;負責港口應急和引航管理工作。
4.航政空港處
負責航運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海上旅遊行業管理工作; 參與編制空港發展規劃;監督機場服務工作質量;協調航空運輸企業駐青機構有關工作;聯繫港航軍事交通運輸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航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工勤人員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兼任);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副局長、總工程師各1名), 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交通運輸部印發的《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交水發[2014]34號)將於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為做好該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規範碼頭靠泊能力管理,更好地服務港口生產,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現將該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港口企業對已列入碼頭結構加固改造的碼頭,應儘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適應船舶大型化發展的需求。並將本單位碼頭基本信息及加固改造碼頭靠泊等級核定情況於6月20日前報送港航局港政安全處。
二、引航站要嚴格執行有關靠泊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務。
三、各區(市)港航局(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現場監管工作。
我局將於本規定正式實施之前,對外公布全市港口碼頭靠泊等級信息和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加固改造的碼頭減載靠泊等級及相關靠泊限制條件。同時,嚴格按照該規定執行本市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的監管工作,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船舶一律不準靠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