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中文名稱: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學會;
英文名稱:Youth health education to learn;縮寫:YHETL。
第二條 性質:
本學會是全國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學術性、社會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我國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團結和組織廣大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者,促進青少年健康教育科學的發展,促進青少年健康教育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會址為:北京市東城區學院南路25號。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加並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組織編輯出版青少年健康教育學術刊物、普及性刊物、科技圖書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三)開展促進提高青少年健康教育水平的活動;
(四)普及教育及有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方法,開展青少年健康教育活動;
(五)舉辦各種青少年健康教育學術峰會、研討會或講座等,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六)組織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科技決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者的意見要求;
(七)發現並推薦健康教育領域的人才,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者;
(八)提倡會員理論聯繫實際,重視教育與其它學科的聯繫,開展有關活動;
(九)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本學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會員、榮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條件。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的資格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請成為會員。(1)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稱的從事健康教育或與教育有關工作的科技人員;(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或科研教育、組織管理等部門從事健康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以上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4)熱心健康教育研究或心理教育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部門人士。熱心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力支持我會活動的社會知名人士或機構負責人,可聘請為本會的榮譽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我會聯繫的外籍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者,提出申請,可接受為本會的外籍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青少年健康教育有關並願意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 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為團體會員。
(三)條件成熟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接納資深會員和吸收學生會員。
第九條 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入會需由本人自願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報本會審 核或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健康教育會或本會分支機構審核後,提請(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學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入會,需向本會直接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學會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的聘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外籍會員入會,需向本會直接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 準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學會外籍會員,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個人會員的權利為: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5)優惠獲得本會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為: (1)選派代表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4)可要求本會優先提供諮詢服務或優先承接本會的諮詢項目; (5)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繼續教育、諮詢和培訓等活動;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榮譽會員的權利為: (1)對本會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2)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外籍會員的權利為: (1)優惠獲得我會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 (2)可申請參加我會主辦的學術會議; (3)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為: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推動本會工作; (5)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為: (1)執行本會的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支持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按期繳納會費。 (三)榮譽會員的義務 (1)支持本會的決議; (2)支持並協助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外籍會員的義務為: (1)支持並協助本會的有關國際交流活動; (2)按期繳納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