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信訪專員選任暫行辦法

縣信訪專員暫不參加新提拔任職單位工作分工,專職從事縣信訪專員工作。 五、縣信訪專員工作期滿,由本人進行工作小結,縣委組織部、縣信訪局組織考核。 七、新任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縣信訪專員,是縣委培養鍛鍊幹部,加強信訪工作的重要措施。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增強領導幹部聯繫民眾、服務基層的意識和應對複雜局面、化解矛盾、做好民眾工作的能力,切實做好我縣信訪工作,根據省、市委關於建立信訪專員制度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一、在縣信訪局設定縣信訪專員。專職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案件。
二、選拔範圍: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工作部門和紀委、法院、檢察院等單位,2004年以來新任的副科級領導幹部,分期分批選派到縣信訪局任縣信訪專員。
三、縣信訪專員每批選派3—5人,時間一般為半年。具體人員由縣委組織部研究確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縣信訪局負責。
四、縣信訪專員確定後,由縣委組織部向其新任職單位黨組(黨委、支部)和縣信訪局發出縣信訪專員任職通知。縣信訪專員暫不參加新提拔任職單位工作分工,專職從事縣信訪專員工作。上崗前先集中培訓,學習了解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工作規程。擔任縣信訪專員期間,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行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完成辦信、接待來訪和協調處理信訪案件任務。通過深入基層,深入民眾,調查研究,實實在在解決信訪問題。
五、縣信訪專員工作期滿,由本人進行工作小結,縣委組織部、縣信訪局組織考核。實行試用期的新任副科級領導幹部,其擔任縣信訪專員的時間計入任職試用期。
六、擔任縣信訪專員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以及公務用車、差旅費用等由新任職單位負責,辦公場所、辦公用品等由縣信訪局負責。
七、新任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縣信訪專員,是縣委培養鍛鍊幹部,加強信訪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縣信訪專員開展工作。
八、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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