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台縣環境保護局

靈台縣環境保護局是靈台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局領導

局 長 馬永發

副局長 鄭子龍

副局長 衛彥平

主要職責

靈台縣環境保護局是靈台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全縣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受縣政府委託對全縣重大經濟發展規劃、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廢渣、噪聲、有毒化學品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及城鎮、河流等區域性污染防治工作。

3、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執行“三同時”制度。

4、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域內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環保執法檢查活動。

5、審核由縣政府審批的各類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參與組織全縣可持續發展規劃。

6、貫徹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企業污染防治工作。

7、指導和推動全縣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指導、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9、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及煤田開發利用中的污染物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0、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責

1、靈台縣環境保護局設1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責是:負責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起草重要檔案、報告、講話;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和公務接待工作,組織專題調研和督察;負責文電、檔案、印章、保密、安全、保衛、信訪和政務公開、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職稱評聘、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

2、下設4個下屬單位:

⑴靈台縣環境監察大隊

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4名,設隊長1名。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保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監察,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污染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排污費的徵收;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計算、監察報表和排污費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負責生態破壞事件及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放射源和醫療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源地、自然生態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監察、管理工作。

⑵靈台縣環境監測站

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3名,設站長1名。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為環境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管提供科學依據。

⑶靈台縣什字環保監察所

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2名,設所長1名。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的環保違法行為現場監察、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⑷靈台縣邵寨環保監察所

股級事業單位,編制1名。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的環保違法行為現場監察、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及邵寨煤田開發污染防治監管等工作。

3、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保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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