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

(2)開展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工作,要達到下列目的: (5)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一般通過現有公用電網線路實現。 (6)非配電企業的大用戶直購的電力電量,限於自用,不得轉售或者變相轉售給其他用戶。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目的和原則

(1)開展大用戶(含獨立核算的配電企業,下同)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的指導思想是:從我國電力工業實際出發,借鑑國外有益經驗,遵循電力工業發展規律,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以公平開放電網為基礎,以確定合理的輸配電價為核心,以供需直接見面為主要特徵,積極培育市場主體,促進科學合理電價機制的形成,逐步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
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通過試點積累經驗,創造條件,積極穩妥地推進。
(2)開展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工作,要達到下列目的:
-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電力發展;
-在發電和售電側引入競爭機制,促進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競爭力;
-探索輸配分開、電網公平開放的有效途徑和辦法,改變電網企業獨家購買電力的格局,促進競價上網,進一步打破壟斷,加快建立競爭、開放的電力市場;
-探索建立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促進電價改革,促進電網的可持續發展。
(3)試點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統一部署,穩妥推進,有計畫、有步驟地搞好試點,防止一哄而上;
-規範起步,規則先行,切實保障大用戶、發電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防止盲目無序;
-立足多贏,創造多贏,充分發揮大用戶、發電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的作用;
-試點先行,循序漸進,維持電網電力電量供應平衡,保持電價總體水平穩定;
-積極試點,穩步推進,維護國家整體利益,推進相關配套改革,為試點工作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
-維護電力調度秩序,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參加試點的發電企業和大用戶,按電力統一調度的要求,在電網緊急情況下,參與調峰和錯峰、避峰用電。

二、試點的範圍和條件

(4)參加試點的單位原則上應處於電力供需相對寬鬆的地區,且具備以下條件:
參加試點的大用戶、發電企業(含內部核算電廠)、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電負荷相對穩定、單位產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的大用戶,可申請參加試點。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併網運行的發電企業,原則上,裝機容量60萬千瓦及以上且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企業(含核電),裝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或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力發電企業,可申請參加試點。
(5)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一般通過現有公用電網線路實現。確需新建、擴建或改建線路的,應符合電網發展規劃,由電網經營企業按投資管理許可權報批、建設和運營。大用戶已有自備電力線路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經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電網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校驗,並委託電網經營企業調度、運行,可用於輸送直購電力。
(6)非配電企業的大用戶直購的電力電量,限於自用,不得轉售或者變相轉售給其他用戶。配電企業銷售直購的電力電量,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
(7)由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電廠暫不參加試點。參加試點發電企業原核定的上網電量、調度、結算等關係保持不變。
(8)試點電量依法交納有關稅費和國家規定的基金。

三、試點的主要內容

(9)電網公平開放。在電網輸電能力、運行方式和安全約束允許的情況下,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提供過網輸電服務
(10)自主協商直購電價格。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的價格、結算辦法,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並在相關契約中明確。
(11)合理確定輸配電價。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的要求,輸配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近期暫按交易所在電網對應電壓等級的大工業用電價格扣除平均購電價格的原則測算,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國家出台新的輸配電價政策後,按新的政策執行。
(12)規範直購電契約管理。參加試點的大用戶、發電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應參考《電量直接購售契約(範本)》和《委託輸電服務契約(範本)》,簽訂相關契約(協定),並嚴格執行。電量直接購售契約(協定)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負荷、電量、供電方式、生產計畫安排、計量、結算、電價、調度管理、違約責任、賠償以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13)專項和輔助服務。電網根據可靠性和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負責提供專項和輔助服務。發電企業和大用戶根據契約約定對電網經營企業提供輔助服務。專項和輔助服務價格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在近期按交易所在電網對應電壓等級的大工業用電價格扣除平均購電價格的原則確定輸配電價時,電網經營企業對發電企業和大用戶不再另行收取專項和輔助服務費用。
大用戶已有自備線路委託電網經營企業調度、運行時,專項和輔助服務等費用按有關規定測算、報批,並在相關契約(協定)中明確。
(14)加強調度管理和調度信息披露。發電企業、大用戶應當服從電力統一調度,並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電力直購和過網供電服務相關信息、報表。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有關契約(協定)進行調度,並及時向發電企業、大用戶披露電力調度信息。

四、試點的組織實施

(15)試點工作由國務院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統一領導,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契約範本,具體負責試點的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規範進行。具體試點省份由電監會商發展改革委從要求開展試點工作的省份中研究確定。
(16)參加試點的單位根據本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制定試點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省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初審後,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電監會商發展改革委審定後實施。
(17)未經國家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進行試點,違反規定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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