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雷鋒法,指《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是深圳市廣泛徵求市民意見設立的國內首部保護救助人權益的法規,於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的是為弘揚社會正氣,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文明建設。
《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共十條,全文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的法規之一。《保護規定》從“免責原則”、“舉證規則”、“人身損害待遇”、“鼓勵作證”、“懲戒措施”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填補了中國公民救助行為立法的空白,被網友稱讚為“微規定,開先河,保義舉”,並將其稱為雷鋒法。
出台背景
21世紀初,好人受傷、“雷鋒”難做,成為道德領域的一個突出問題。曾經有人組織過問卷調查,了解人們在遇到有人摔倒的情況下,是否會出手相扶,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表示擔心出意外,選擇拒絕出手相助。當道德已經無法有效地約束某種社會現象時,法律就有必要及時介入。
2011年深圳“兩會”上,人大代表肖幼美、市政協委員徐龍提議制定好心人免責條例。
2011年11月28日,深圳市法制辦公室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引發了深圳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這部法規的核心內容和制定依據,就是“無罪推定原則”、“責任豁免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條款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救助人,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對在緊急情況下遭遇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損害危險的人,自願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條
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條
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條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
第六條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第七條
知道救助情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救助人的救助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對證人予以獎勵。
第八條
救助人因救助行為與被救助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九條
對救助人的獎勵和其他保護,適用見義勇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