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鋒們

雷鋒們

“雷鋒們”指一群在現實生活中見義勇為、無私幫助他人的“活雷鋒”。 深圳立法保護“活雷鋒”,《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這是中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為“活雷鋒”撐起一把保護傘。

深圳立法保護“活雷鋒”

《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相關報導見人民日報2014年7月9日第十一版)。這是中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將為“活雷鋒”撐起一把保護傘,誣告陷害救助人將擔責。

遇到摔倒的老人,到底扶還是不扶?

在媒體的捕捉下,個別現實版的“農夫和蛇”故事被反覆放大,讓人發出人心不古的感嘆。遇到摔倒的老人,到底扶還是不扶?成為一個令人糾結的疑問。在此背景下,深圳市這一僅有10條內容、全文不足700字的地方性立法,被稱為“微規定,開先河,保義舉”,引發讚嘆。

如何避免讓“雷鋒們”陷入被冤枉的困境?

如何藉助法律的力量傳遞道德正能量?這是民眾對立法的期待,也是深圳出台規定回應社會關切的初衷。作為許可權原本有限的地方性法規,這一規定最大的意義在於:將分散的國家法律原則和規範,集中運用於救助人權益保護當中,從而向社會宣示法律的合道德性立場,消除人們做好事的心理擔憂。

其一,規定全面明確了被救助人誣陷救助人的法律責任,能夠震懾潛在的誣陷行為。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都並非突破國家上位法的創設,而只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規定,予以具體化的落實。但這種法律責任的明晰,能夠防範實踐中執法機關對此類誣陷行為的忽略或寬宥,進而為救助人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化行善環境。同時,立法還規定將誣陷行為通知公共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這一措施引入社會誠信監督,能在社會上形成揚善除惡、匡扶正氣的良好風尚。

其二,規定將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引入,為遭遇官司的救助人提供進一步的程式保護。以往的一些個案之所以引起民眾不滿,在於法院在事故責任過錯難以劃清的情況下,一般按照公平原則判令救助者對被救助者給予適當補償。這雖然體現出司法救助弱者的立場,但也容易造成被救助者誣陷得逞的不良後果。在被救助者提出的侵權訴訟中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對救助者而言實質上是一種“無錯推定”的思維,既符合民事訴訟的通用規則,也有助於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權益。

其三,規定明晰了救助人遭誣陷後的救濟機制,以民事司法的救濟功能彰顯法律對救助行為的保障。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種訴訟權利的宣示既為救助人提供了救濟提醒,也對司法做好權利救濟提出了要求,尤其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的承擔,更加關注和保護救助者的精神權益,能夠在更寬泛的意義上為見義勇為洗冤正名。

“雷鋒們”的法治困境

現代社會,當物質的富裕擠占部分人的精神皈依,道德規範失去原有的約束力,造成了“雷鋒們”的法治困境:不道德者理直氣壯主張權利訴求,有道德者則陷入敗訴危險的境地。解鈴還須系鈴人,化解“雷鋒們”的法治困惑,還必須回到法律的路徑上來。很明顯,深圳的立法開了一個好頭。

“洋雷鋒”看南京青奧勇救落水女

“洋雷鋒”是南非人,名叫帕納約提斯·斯泰斯(Panayiotis Stais),他和妻子都是首次到南京。他的小女兒參加青奧會馬術比賽。斯泰斯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即將成為一名醫生,而小女兒很喜歡馬術。

救人那天,他和朋友在夫子廟遊覽。

正要吃飯,脫下鞋襪去救人

斯泰斯說,2014年8月18日那天,他和朋友走進秦淮河邊一家餐廳準備吃午飯。“剛坐下就看見有人跳河。”回憶起當時的情形,大叔表情嚴肅起來,他說,女孩跳水地點距他約60米。

看到這一突發情況,斯泰斯立馬解下了隨身帶著的包,脫掉鞋襪,跑過去一頭扎進水裡。

“當時女孩離船很近,她在水裡已經快沒有意識了,我趕緊把她託了起來,救到旁邊的船上。”斯泰斯大叔說,後來,他發現女孩神志還比較清醒。為了讓女孩把水吐出來,他讓女孩側躺著。沒一會兒,水吐了出來,女孩呼吸也漸漸順暢。

沒過多久,女孩的同伴就把女孩帶走了。說起救人的事情,斯泰斯大叔覺得挺正常,他說,“換成任何人,都會這么做的。”

曾是救生員,受過急救訓練

斯泰斯救人的視頻很快被傳上網,引起網友的熱議,而他急救女子的方法也引起了網友的關注。

南京的急救專家表示,一看斯泰斯就是經過訓練的,採用的是醫學上的“復甦體位”,用於神志比較清醒的溺水者。

“我年輕的時候是救生員,接受過急救訓練,以前也曾救過人。”斯泰斯說,他不太會中文,所以並不知道中國網友是怎樣評論他的。

斯泰斯說,回去後,他跟女兒說了事情經過。女兒把這件事發到了網際網路上,很多南非的朋友都發簡訊來詢問,“我收到了好多信息。”後來,他的朋友也看到了網上轉載的現代快報的報導,將這兩件事一結合,就知道是斯泰斯了。於是,他的朋友告訴了酒店的工作人員,就這樣,“洋雷鋒”找到了。(來源: 新華華人)

執法機關的擔當與作為

當然,地方性立法能否如民眾期待的那樣,真正做到力挽狂瀾,則不是一個法律的自發運行結果,它需要所有人提供行動的力量,其中包括了執法機關的擔當與作為,救助者的權利伸張與捍衛,不良被救助人的自製與警醒,以及全社會的監督與倡導。只有在行動中一次次激活紙面上的法律條文,才能最終實現立法的良好意圖,還“雷鋒們”一個沒有顧慮的行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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