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縣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的“特崗教師”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特崗教師”管理工作的領導。設崗學校要把“特崗教師”納入對正式教師的管理範疇,不得有任何歧視和放鬆。
第三條 “特崗教師”的工資將按照省上的有關規定並結合雷波實際與本縣教師同等對待。
第四條 “特崗教師”的聘期為3年,3年結束後,對考核合格,自願留在本地學校任教的,經縣教育局審核、縣人事局批准,辦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手續,並報省人事廳、教育廳備案,同時納入縣教師編制並將其工資發放納入縣財政負擔範圍,按政策規定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
第五條 “特崗教師”的崗前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教育學、心理學、教材教法、教師職業道德要求和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以及我縣經濟、文化、教育等縣情。培訓工作由縣教師進修校負責。
第六條 教師資格認定。擬聘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後,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由縣教育局對符合相應教師資格條件又未認定教師資格的擬聘人員免費進行教師資格認定,頒發《教師資格證書》。暫不符合頒發教師資格條件者,在服務期的第一年內須補學相關知識,並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不能按時認定的將作崗位調整。
第七條 簽訂契約。通過崗前培訓和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後,被招聘的“特崗教師”與縣教育局簽訂大契約,並由縣人事局鑑證。到校後再簽訂具體的崗位契約。
第八條 派遣上崗。“特崗教師”在簽訂大契約後,直接由縣教育局派遣到設崗學校,由學校安排教學工作。
第九條 設崗學校要為“特崗教師”提供必要的周轉房,方便教師的工作和生活,同時,要關心他們的學習、生活和工作,切實解決他們在學習、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要通過感情留人、事業留人,讓他們真正安下心來,為雷波的教育事業奉獻出他們的聰明才智。
第十條 “特崗教師”所在地工委、鄉(鎮)政府和派出所,要為“特崗教師”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對欺侮、毆打“特崗教師”者,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特崗教師”應自覺遵守教育法規及設崗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責任由本人自負。
第十二條 “特崗教師”的聘後管理。“特崗教師”聘用後的日常管理與考核主要由任教學校負責。設崗學校要繼續完善相關的各類規章管理制度,加強對“特崗教師”的管理。每年度結束,各設崗學校要對本校“特崗教師”的政治思想表現和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定考核等次,並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十三條 獎勵和懲罰。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特崗教師”,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紮實、不按契約要求履行義務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對不按契約履行義務,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在教師崗位繼續工作的,應及時將其調整出教師隊伍並報上級相關部門取消其享受的相關政策優惠。
第十四條 設崗學校必須加強教育教學常規管理,不斷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設崗學校在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中要有對“特崗教師”的管理內容,教育局把“特崗計畫”的實施情況納入對設崗學校的考核。對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致使“特崗計畫”工作開展不順利,效果不明顯的設崗學校,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