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夢縣審計局

(三)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四)經濟貿易審計股審計縣直經貿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其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和監督經貿系統的內審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審計縣直各部門、單位建設項目的決算和施工企業財務收支狀況;開展與固定資產投資相關的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

簡介

局領導班子成員4人,黨總支書記、局長:徐遠炎;黨總支副書記、機關支部書記、副局長:黃漢章;總支成員、副局長:楊俊明;副局長:王春;總支成員、經濟責任審計局支部書記、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鄭延安。
1999—2008年,雲夢局有23個審計項目被評為省、市優秀審計項目;2000年被孝感市委市政府表彰為“文明單位”;2001年-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後5次被雲夢縣委、縣政府表彰為全縣“先進單位”;2002年、2004年連續兩屆被孝感市委市政府表彰為“最佳文明單位”;2005年,雲夢局被評為孝感市審計系統責任目標考核先進單位、審計工作先進單位;2007年5月,雲夢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參與制定我縣審計、財經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我縣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三)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3、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4、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5、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縣長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縣委、縣政府委託,對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負責舉辦審計聽證會
(九)指導內部審計業務工作;組織全縣審計專業培訓。
(十)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承擔局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接待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機要、信訪、保衛、車輛管理、組織人事、年度考評等事務及相關文書材料的製作;管理局機關行政經費和財務工作,對所屬經濟責任審計局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承辦縣人大、縣政協提案,接受來信來訪。
負責全縣審計調研和法制工作,編制全縣審計工作項目計畫並檢查落實情況,承擔全縣審計工作的統計事項,草擬重要檔案、審計工作總結、編髮審計情況反映;負責指導局機關計算機技術套用及管理;編寫《大事記》和《年鑑》;承擔審計覆核;組織對全縣社會審計(會計)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辦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事宜,舉辦審計聽證會;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具體審計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政策執行情況以及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縣財政、地方稅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
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縣級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信貸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的狀況;審計縣級有關部門、單位借用外國資金、進出口貸款、國際組織援助款項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對財政金融外資工作的重大事項開展審計調查;指導和監督財政金融機構的內審工作。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審計縣直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社會捐贈和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縣直農業、林業、水利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和監督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審工作。
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股長1名,副股長1名。
(四)經濟貿易審計股
審計縣直經貿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其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和監督經貿系統的內審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審計縣直各部門、單位建設項目的決算和施工企業財務收支狀況;開展與固定資產投資相關的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局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經委託對被審計對象(各鄉鎮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幹部和其他負有經濟責任的副職領導幹部;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黨委、政府各部門,民眾團體及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負有經濟責任的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和效益及其履行經濟責任、開展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評價、鑑證;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屆滿,或因晉升、調離、輪換、辭職、辭(解)聘、撤職、降職、免職、離退休等原因離任的,離任前進行審計;按照《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精神,由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達審計指令對國有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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