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簡介
(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詳情
第一條 為加強永勝縣程海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程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程海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程海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綜合治理,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三條 程海最高水位為1501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為1499.2米。
程海的水域及最高水位線外水平距離30米內的岸灘為程海的管理範圍。
東瓜嶺至營盤山、大梨園至小尖山的程海集水區為保護範圍。
在程海的管理、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生活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本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 程海由永勝縣人民政府統一管理。
程海管理局是永勝縣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程海的職能機構,歸口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程海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審批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批准船舶入湖、確定封湖禁漁日期;發放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四)行使管理範圍內的水政、漁政、行政處罰權,維護正常的水事活動和漁業秩序;
(五)辦理縣人民政府有關程海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公安部門要在程海建立相應的機構,負責程海管理範圍內的社會治安管理。
第六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沿湖鄉、村,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程海的管理和保護。
第七條 程海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由永勝縣人民政府會同麗江地區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執行。
第八條 程海是偏鹼性深水湖泊,其水質的保護,除保持鹼性的穩定外,其他各項標準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II類標準執行。
永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應在程海及引水河道上建立監測水質的設施,對水質進行監測和研究。
第九條 程海管理範圍內的岸灘,除現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外,由程海管理局統一營造環湖防護林。
程海保護範圍內的森林,永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鄉(鎮)、村必須加強管理。宜林荒山,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組織造林綠化。
第十條 在程海管理、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轉產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止對程海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原建成的項目造成程海水質污染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水質排放標準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限期進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造成程海補水工程仙人河水質污染的縣城污水,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第十一條 禁止在程海管理範圍內挖砂、採石、爆破、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禁止盜伐、毀壞環湖綠化林;禁止破壞、移動界樁。
第十二條 禁止在程海水域範圍內圍湖造田、圍湖養殖以及其它縮小湖面的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入湖打撈水草。因科研、引種和管理需要打撈的,必須經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條 禁止直接或間接地向注入程海的河道和水域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鉛、砷、鉻、氰化物、黃磷等有毒有害的廢液、廢渣向水域排放、傾倒或埋入岸灘地下。
第十五條 禁止炸魚、毒魚、電力捕魚和其它酷魚行為;禁止網箱養魚;禁止使用不利於魚類生長的漁具、網具捕魚。
第十六條 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捕魚、航運、旅遊。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須經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條 永勝縣人民政府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制定程海水量調度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調度計畫應當包括外流域引水的數量、水質及生產生活需要從程海取水的數量。
第十八條 直接從程海取水的,必須申請取水許可證,具體辦法,按《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安裝機構取水設備的,應在進水口修築攔魚裝置。
第十九條 在程海從事漁業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取得捕撈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按照批准的作業類型,時限、漁具、網具和起水標準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不得塗改、買賣、出租或轉讓。
第二十條 在魚類產卵季節,實行封湖禁漁。湖區內設立常年禁漁區,禁漁區的範圍,由永勝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程海從事螺旋藻生產、加工,必須經永勝縣人民政府批准,從事銀魚和其它特種水產品收購、加工、銷售的,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禁止無證經營。
第二十二條 在程海引進、推廣水生動植物必須進行科學論證,由永勝縣人民政府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程海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兼顧當地民眾利益,帶動沿湖經濟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程海進行科研和資源開發。永勝縣人民政府應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保護治理程海的資金,除收取應繳納的資源費外,地方財政要撥出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永勝縣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有突出成績的;
(二)在保護水質、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三)保護集水區植被、造林綠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績顯著的;
(四)在資源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六)檢舉、控告違反本條例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分別沒收打撈水草的工具,燃油機動船、生產、加工螺旋藻的設備及水產品外,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禁止性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抗拒、阻礙程海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 程海管理局和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永勝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