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設立雲南省水利建設基金,該基金專項用於全省水利建設,由省、地、縣三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江河、湖泊的治理,水利工程的維護及建設。跨地區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由省和有關地州市共同負擔;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省、地、縣共同負擔。
第三條省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省有關部門集中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收費、附加)的省集中部分。
第四條地、縣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地、縣留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加強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本市留用部分中劃出15%以上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昆明市、景洪市、楚雄市、玉溪市、瑞麗市、曲靖市、箇舊市,以及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本市留用部分中劃出20%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目(資金、收費、附加)的地縣留用部分。
(四)各種水利建設捐贈款。
第五條雲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具體制定。
第六條省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點江河、湖泊治理和維護;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水利設施維護;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設施建設。
第七條地縣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縣內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縣列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縣重點水利設施維護;其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設施建設。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省、地、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
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條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計畫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凡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水利部門應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分別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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