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央和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4〕169號)和中共雲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林業發展的決定》(雲發〔2004〕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雲南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中央補助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和地方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組成。
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重點公益林管護者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包括補償性支出、公共管護支出。
地方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指各級地方財政安排的用於公益林管護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補償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中央補償基金的補償範圍為國家林業局公布的重點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叢地。
第四條中央補償基金按照國家核定的補償面積,平均每年每畝補助5元,其中:4.5元由省根據國家核定的補償面積補助各地,用於補償性支出;0.5元由省統籌安排用於森林防火等公共管護支出。
第五條省級財政安排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主要用於公共管護支出。
第三章 補償性支出
第六條補償性支出包括管護費、補植和撫育補助。管護費是指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林農的補償費。補植和撫育補助指管護區內補植補造的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
第七條對不同權屬的重點公益林,管護費和林農補償費,補助標準由各地分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管護費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補償面積統籌安排,國有林場組織專職管護人員(包括專職護林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和管護難易程度確定勞務費補助標準。
(二)未設專門機構經營管理的國有重點公益林,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管護責任,負責聘請專職護林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統一管護,並根據管護面積、管護難易程度等確定護林員勞務費的補助標準。
(三)自然保護區內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核定的重點公益林補償面積統籌安排,其中屬於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依據簽訂的管護契約,檢查驗收合格後,按每畝4.5元的補償費標準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全部兌現給林農。
(四)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可由農戶承包管護或指定專職護林員統一管護。具體管護方案由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經村民大會通過,並經鄉(鎮)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指定專職護林員管護的,管護勞務費用不低於每畝3元。
(五)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每畝4.5元的補償性支出全部撥付給林農個人,並由林農個人承擔重點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全部責任。
(六)除按上述規定補助外,其餘資金專項用於管護區內的補植補造、林木撫育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預算。項目計畫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州(市)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同時州(市)將批准的項目計畫報省財政廳和林業廳備案。
其他行業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參照第七條的相關情況辦理。
第四章 公共管護支出
第九條公共管護指出:用於重點公益林的森林防火預防與撲救支出、林業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支出、森林資源的定期定點監測支出。
(一)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用於統一開設防火隔離帶(包括生物防火林帶)、購置撲火器具、建設瞭望台等。
(二)林業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支出用於集中購置藥劑、藥械和除害處理等。
(三)森林資源消長定期監測點支出用於採集、分析、處理資源數據,以及建立資源檔案購置的簡易器材等。
公共管護支出實行項目管理。根據中央補助和省級安排的補償基金,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的原則,由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廳根據各地上報的公共管護支出計畫,提出公共管護支出項目安排方案,上報省政府審定後下達各地。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各州(市)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細則以及國家林業局關於重點公益林資源管理的規定,對上年度中央補償基金撥付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占用、亂砍濫伐、森林火災和林業病蟲害發生及控制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於每年二月底以前,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廳上報上年度總結和當年補償基金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及附表包括:1.項目實施進展情況;2.存在的問題和建議;3.下一步工作打算;4.中央補償基金支出情況總結表(附表1);5.重點公益林保護管理情況表(附表2);6.中央補償基金公共管護支出計畫申請總表(附表3);7.公共管護支出中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計畫申請明細表(附表3—1)、林業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支出計畫申請明細表(附表3—2)和森林資源監測支出計畫申請明細表(附表3—3)。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規定獲得補償性支出的人員數,補償性支出實行定額管理。管護責任與補償性支出掛鈎,對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條補償基金由財政部門按預算級次下達和撥付。財政部門應設定專賬,應在收到上級資金和項目計畫落實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基金下達到下一級財政。
第十四條縣級財政部門必須對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合格後,才能撥付次年的補償基金,確保補償基金的及時足額撥付。對不符合上述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規定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補償基金。
第十五條縣鄉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嚴格按契約確定的管護面積和補償標準兌現補償性支出。對管護者可在金融部門建卡,將補償性支出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確保兌現。
第十六條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等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設定專賬核算補償基金,確保補償基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補償性支出數額和批准的公共管護支出項目計畫撥付和使用補償基金,不得隨意調整。經國家批准徵用和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的,從下年度起停撥補償基金。
第六章 建立管護責任制
第十八條林業主管部門要與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等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契約。自然保護區內的林農,與自然保護區簽訂管護契約;村集體與林農個人簽訂管護契約;地方管理的國有林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契約;其他行業和個人與所在行政區域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簽訂。管護人員必須按照管護契約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管護責任落實後即可撥付和兌現70%的補償基金。
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林場等管護單位簽訂的契約使用本辦法規定的《重點公益林管護契約(A)》(附後);管護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管護契約使用本辦法規定的《重點公益林管護契約(B)》(附後)。
管護契約按年度考核,剩餘30%的補償基金,檢查驗收合格後,用以獎代補的方式支付。契約執行一年期滿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對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將獲得勞務費或補償費的人員名單、金額以及管護任務的完成情況張榜公布,由所在單位或集體考核,民眾評議,對符合契約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人員,全額兌現勞務費或補償費,並須簽契約。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按照契約規定履行管護義務的,不予支付其勞務費或補償費,並終止契約。對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履行較好,成績顯著的實施單位和管護人員進行表彰。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省林業廳根據區劃範圍確定不同類型的重點公益林資源動態監測點,定期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提供資源變化數據,並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補償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並接受財政部駐雲南省財政專員辦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凡截留、擠占、挪用、滯留、強行劃轉補償基金或用補償基金抵扣各種貸款本息、稅金、各類債務的,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有關責任者以自有資金補撥;拒不補撥的,省級財政部門從下年度起暫不予安排補償基金,直到補撥為止。對違反重點公益林管理規定的,由省財政廳商省林業廳根據違規情節輕重扣減補償基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重點公益林補償基金管理部門和實施單位。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