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條例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2016年3月16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2016年8月2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保護管理範圍分為保護範圍和管理範圍。
(一)保護範圍為: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區和西疇縣小橋溝片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
(二)管理範圍為:西疇縣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發源於文山市老君山片區並流經文山市範圍內的那么果河、盤龍河。
保護管理範圍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疇縣人民政府依據批准的保護區規劃和本條例規定劃定,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的主要保護對象:
(一)蜂猴、倭蜂猴、黑熊、蟒蛇、大靈貓、小靈貓、白鷳、岩羊、獼猴等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動物;
(二)華蓋木、法斗觀音座蓮、毛枝五針松、紅豆杉、伯樂樹、長蕊木蘭、雲南擬單性木蘭、雲南金錢槭、鵝掌楸、滇桐、西疇青岡、馬尾樹等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植物;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點。
第六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區保護管理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上級扶持資金;
(二)按照自治州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6%、文山市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西疇縣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0.8%,分別計提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自治州本級財政收入計提的75%劃歸文山市專款專用,25%劃歸西疇縣專款專用;
(三)生態補償資金;
(四)社會捐贈和資源有償使用等其他資金。
保護管理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自治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統一保護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疇縣的管理機構承擔各自區域內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制定保護區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定期組織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調查,建立自然資源檔案,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教育,擴大對外科技交流,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及合理利用、開發生物資源的科學途徑;
(五)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協助做好保護區內生態移民的規劃工作;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九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務、旅遊、扶貧、公安、安監等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助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 自治州應當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第十二條 在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河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采砂、開發水上旅遊資源和水能資源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區域為河段控制區,具體範圍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報經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保護區內居民生產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廣使用太陽能、以電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對核心區、緩衝區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居住的居民有計畫地遷移,對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進行補償,由保護區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對個人所有的林木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轉為國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積極支持實驗區及周邊村(組)人工造林、退耕還林,進行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等項目開發。
第十五條 實驗區內個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響保護區整體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請,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具體方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對火災隱患增多等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林木,可以有計畫、有步驟的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的保護意識。每年12月30日為“老君山保護日”、“小橋溝保護日”。
第十七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獵捕、採集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植物;
(二)亂砍濫伐、毀林開墾;
(三)向河流、水源點傾倒廢棄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廢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興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設施;
(六)侵占、損毀水工程設施;
(七)經營性採石、采砂、取土;
(八)探礦、採礦;
(九)侵占、移動、損壞保護設施、界標。
第十八條 在保護管理範圍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護管理範圍內居民正常的生產生活除外。
核心區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因科研等確需進入核心區的,應當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緩衝區內因工作需要進入的,應當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批准後可以進行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生物繁殖、珍稀瀕危植物人工繁殖、種群復壯、生態恢復等活動。
實驗區內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進行科學試驗、參觀考察、生態旅遊和有利於生態保護的水資源開發、林下資源開發等。
在緩衝區內進行科學試驗和在實驗區內開展經營活動時,保護區及周邊居民具有優先參與權。
第十九條 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科研、教學、影視拍攝等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保護區管理機構交納保護管理費,並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採石、采砂、取土的,應當經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併到其指定的區域開採。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疇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對個人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6年4月28日召開第35次會議,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2003年國務院批准將文山老君山自然保護區和西疇小橋溝自然保護區並建為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面積40.3萬畝,其中老君山片區34.44萬畝,小橋溝片區面積58599畝。經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自2010年7月1日實施以來,文山州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加大財政投入,加強道路硬化、管護設施、人員隊伍等建設,有力促進了老君山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已經難以適應保護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需要,並且由於當時未將小橋溝片區的相關保護管理內容列入其中,導致貫徹實施中難以理解把握,出現一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適用不同規定的狀況;現文山州制定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其進一步明確了保護區範圍和管理主體,理順管理體制,細化保護和管理具體措施,並妥善處理保護區內村民生產生活與加強保護之間的關係,加大投入,改善村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同時,為了加大保護力度,其不僅將西疇小橋溝片區納入條例管理,還將位於西疇縣的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發源於保護區並流經文山市範圍內的那么果河、盤龍河納入條例的保護內容,並規定在本條例實施時,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護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多次與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討論研究,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與自治州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首次專題討論同意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6年3月16日,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認真審議了該條例,代表們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和規範性進行了充分審議,表決一致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的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符合自治州加強保護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起草說明
根據文山州人大常委會《2013-2016年立法規劃》安排要求,在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委員會的指導下,文山州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深入調研,多方論證,修訂了《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條例》)並經州人大常委會和州委常委會審查通過,州委報省委審查,中共雲南省委審查後批覆中共文山州委,中共文山州委批覆中共文山州人大黨組,同意將《保護區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文山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現特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保護區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2003年國務院批准將文山老君山自然保護區和西疇小橋溝自然保護區並建為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面積40.3萬畝,其中老君山自然保護區34.44萬畝,小橋溝片區面積58599畝。經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保護區管理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通過立法回頭看,條例貫徹實施5年來,在文山、西疇的自然保護區民眾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州、縣(市)政府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仍然加大投入,林區道路得到貫通,管護設施得到改善,對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取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下列問題: 一是原條例條款過於原則和當時未將小橋溝片區的相關保護管理內容列入其中,導致貫徹實施中難以理解把握,出現一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兩個政策的狀況; 二是保護管理資金不能滿足保護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是生態移民搬遷工程資金缺口大; 四是保護區人工用材林無法採伐,嚴重影響了保護區與周邊地區民眾的關係。以上這些問題亟需修訂原條例來解決,更好地對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管理。為此,文山州認為修訂《保護區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
二、《保護區管理條例》起草過程
根據州人大常委會2013年至2016年立法規劃及2015年立法計畫,州人民政府及時作出安排部署,制定了修訂工作方案。根據工作方案,年初文山市向州人民政府上報了條例修訂草案。根據州政府分管領導的批示,州林業局和州政府法制辦對文山市上報的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後,下發文山市、西疇縣以及涉及的州屬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州林業局對各單位的意見收集整理後,於2015年6月2日召集州縣(市)相關部門再次徵求意見,形成統一的修訂稿,州林業局和州政府法制辦又分別召開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進行修改完善。條例修訂草案是在廣泛徵求縣(市)屬各有關部門以及保護區所在鄉(鎮)、村意見、建議,廣泛聽取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並在召開條例修訂草案聽證會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後形成的。在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州人大常委會提前參與條例修訂的調研及論證修改工作,常委會有關領導帶隊多次深入實地調研指導。2015年7月28日至31日,州人大常委會邀請省委辦公廳辦文法規處、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立法處等有關專家,深入到文山、西疇就《保護區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進行了實地查看和進一步論證。2015年7月31日州人大常委會分別召開了立法領導小組和文山州人大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論證會,對《保護區管理條例》進行了逐條逐句的論證,使內容及框架結構不斷豐富完善。
2015年8月18日,州人民政府以文政議〔2015〕4號議案提請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查。經8月25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山老君山保護區保護管理的實際,通過修訂條例,將西疇縣小橋溝自然保護區片區和董棕槽禁伐區納入保護管理,把原條例實施以來好的經驗和做法寫入條例,進一步明確管理主體,理順管理體制,細化保護和管理具體措施,對提高文山老君山的保護和管理水平十分必要。按立法程式,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將《保護區管理條例》於2015年9月25日上報州委審查,州委於2015年9月29日第86次常委會議審查通過並上報省委,2015年12月31日省委以雲復(2015)37號批覆州委,州委於2016年1月26日以文復(2016)12號批轉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同意將《保護區管理條例》提交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省委批覆的《保護區管理條例》共二十六條。
三、 修訂《保護區管理條例》需說明的問題
原條例二十四條,其保護管理範圍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文山老君山片區。修訂後的條例共二十六條,將國務院批准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小橋溝片區、州人民政府1982年批准的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源於保護區及其周邊的重點水源地納入保護管理範圍。主要內容包含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標題名稱。2015年11月3日,州人大常委會馬正新副主任帶領州人大法工委、州林業局、文山市和西疇縣人大的相關人員參加了省人大民族委召開的條例黨內送審稿論證會,聽了各位領導和專家發言後認為:修訂後的條例內容保護範圍擴大了,原標題涵蓋不了條例內容,標題改為《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較為恰當。
二是關於保護區範圍擴大問題。在原保護區範圍的基礎上,將國家批准的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西疇縣小橋溝片區、州人民政府1982年批准的董棕槽州級禁伐林區和源於保護區及其周邊的重點水源地納入保護範圍。主要考慮:小橋溝片區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與文山老君片區同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在州內享有同樣的地位;董棕槽禁伐林區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特有的喀斯特季風原始常綠闊葉林,有南方紅豆杉、粉背人字果、毛枝五針松、雲南穗花杉等眾多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是黑熊、獼猴的主要棲息地,這一禁伐區如保護不好將造成巨大損失,此外將該片區納入管理也是西疇縣委、縣政府以及州、縣人民代表的要求;將河流及其水工程納入《保護區管理條例》保護,主要根據人大立法調研提出的加強源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水源點、河流管理,不再單獨立法的建議,也是回應人民代表關於暮底河水庫等水工程立法的意願。
三是關於州、縣(市)專項資金的提取和管理問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州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6%、文山市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1%、西疇縣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0.8%計提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州本級財政收入計提的75%劃歸文山市專款專用,25%劃歸西疇縣專款專用”。第二款規定,“保護管理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關於保護區範圍新增內容問題。修訂中本著從小橋溝片區實際從發、為民立法的原則,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二十條關於“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覆”的規定,以及立法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關於“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的規定,《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實驗區內個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響保護區整體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請,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具體方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對火災隱患增多、林內衛生較差等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林木,可以有計畫、有步驟的進行更新”等。
五是關於條例行政執法權問題。條例的行政執法是長期困擾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突出問題,為了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罰,本條例通過立法授權的辦法,將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行政執法權全部授權給雲南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這樣,有利於對保護區內違法犯罪行為實施及時有效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