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 1993-11-08
【生效日期】 1993-11-08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我省抗災救災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然災害是指乾旱、洪澇、暴風、冰雹、霜凍、低溫、病蟲、鼠害、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震及其他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第三條 抗災是指自然災害將要來臨或者正在發生時的緊急搶險、排險;救災是指災害發生以後的人員、物資搶救,安排災民生活,災區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的所有活動及措施。
第四條 抗災救災的基本方針是: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
第五條 抗災救災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抗災救災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隼備救災物資,制定抗災救災預案,教育全體人員增強防災減災意識,組織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廣大幹部、民眾,發揮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的突擊作用,切實做好抗災救災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災情報告和等級劃分
第七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必須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情。發生特大災害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報告災情的內容主要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式,災害後果,採取的措施,生產、生活上必須解決的問題等。
報告災情必須實事求是,不得隱瞞、謊報。災情數據未經核實,不得公開報導。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會同災區人民政府及其抗災救災主管單位,對災情進行全面調查,確定實際損失和災害等級。
第九條 災害等級的劃分標準為:
(一)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特大災:
1、在縣級行政區域造成農作物絕收面積(指減產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種面積30%以上;
2、在縣級行政區域倒塌房屋間數占房屋總間數1%以上,損壞房屋間數占房屋總間數2%以上;
3、災區死亡人數100人以上;
4、災區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
(二)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大災:
1、在縣級行政區域造成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20%以上;
2、在縣級行政區域倒塌房屋間數占房屋總間數0.5%以上,損壞房屋間數占房屋總間數1.5%以上;
3、災區死亡人數30人以上;
4、災區直接經濟損失3億元以上。
(三)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中災:
1、在縣級行政區域造成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10%以上;
2、在縣級行政區域倒塌房屋間數占房屋總間數0.3%以上,損壞房屋間數占房屋總間數1%以上;
3、災區死亡人數10人以上;
4、災區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四)未達到中災劃分標準的均為輕災。
【章名】 第三章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各盡其職的原則,領導、扶助和管理抗災救災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抗災救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抗災救災工人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二)動員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完成各項抗災救災任務;
(三)必要時決定在災區採取有關緊急措施;
(四)統一向國務院報告災情;
(五)每年從省級財政、計畫中劃撥專項經費、物資用於抗災救災,並列入預算基數;
(六)在地、州、市發生特大災、大災、中災或者縣發生特大災時,給予適當的經費、物資上的救濟和扶持。
第十二條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統一領導本地區的抗災救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調查核實災情,組織災民轉移、安置,實施緊急情況下的救災預案;
(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情,並傳達貫徹省人民政府對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
(三)在本級財政、計畫中安排專項抗災救災經費、物資;
(四)在所轄縣、市發生大災或者中央、省確定的貧困縣發生中災時,給予經費、物資上的救濟和扶持;
(五)確保災民不發生流離失所、逃荒要飯、凍死餓死、嚴重疾病流行、營養性水腫病等非正常情況。
第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地區的抗災救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動員和組織災區民眾,積極開展抗災救災工作,自務更生、艱苦奮鬥、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二)組織力量搶救傷病員,安撫遇騅者家屬和處理善後事宜;
(三)救濟災民和安頓無家可歸者;
(四)在本級財政、計畫中安排專項抗災救災經費、物資,指導、監督抗災救災款物的使用;
(五)在所轄鄉、村發生災害時,給予經費、物資上的救濟和扶持,對邊疆、少數民族的貧困鄉、村給予重點照顧;
(六)保護國家財產,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災區安定。
#13第十四條 各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下列規定分別履行抗災救災的職責:
(一)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緊急轉移、安置、生活救濟及農戶因滑坡、土石流而搬遷的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統一管理分配,並負責災情的收集整理;
(二)地震、氣象、地礦部門分別負責地震、氣象、地質災害監測及預報,地礦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參加土石流、滑破治理;
(三)財政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下達各項抗災救災資金;
(四)計畫部門負責抗災救災物資的協調分配,負責土石流、滑坡防治計畫的編制和管理;
(五)糧食部門負責災民的糧食供應和災區返銷糧的調配;
(六)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災害情況的收集和病蟲害防治,從農業技術上幫助、扶持災民生產自救,儘快恢復農業生產,並負責損壞農田的修復;
(七)林業部門負責森林火災的調查、撲滅及森林病蟲害的防治;
(八)水利、防汛抗旱部門負責防禦水患和汛期搶險排險及抗旱,負責水毀水利工程(含河道、湖泊)的恢復及解決鄉村人畜飲水困難;
(九)交通、鐵路部門負責被毀公路、鐵路的搶修,保障災區交通及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
(十)郵電部門負責通信設施的搶修;
(十一)建設部門負責災區重建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工作,鑑定、統計、匯總工程損壞情況,指導城鄉房屋搶險排險,解決城鎮飲水困難;
(十二)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災區首腦機關、金融機構、抗災救災物資等的安全和火災撲救及預防;
(十三)衛生部門負責救治傷病員,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十四)商貿部門負責災區生產、生活物資的籌措,優先保護抗災救災物資的供應;
(十五)審計部門負責對災區抗災救災款物安排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六)金融部門負責為災區恢復建設籌措信貸資金;
(十七)保險公司負責對災區投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家庭進行受災損失現場查勘與理賠;
(十八)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抗災救災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抗災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 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以省民政廳為主,會同省外辦等部門和社會團體辦理抗災救災涉外事務。
【章名】 第四章 經費和物資
第十七條 抗災救災經費和物資通過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民眾互助、保險補償、社會捐贈、信貸和國家救濟扶持等多種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特大災、大災的經費補助限於: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土石流、滑坡治理及搬遷救濟費,水毀工程補助費,防汛抗旱補助費,人畜飲水困難補助費,水毀公路修復補助費,學校、醫院、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受損補助費等。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特大災、大災的物資扶持包括:糧食、食鹽、種子、農藥、化肥、農膜、鋼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汽車、鐵絲、鐵釘、橡膠、塑膠、油氈及其他急需物資。
第二十條 抗災救災經費和物資必須按規定的範圍、項目、標準和辦法,重點使用,專款專用,專物專用,並加強管理和監督,不得截留、剋扣、私分、多占、濫用、挪用、貪污。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每年底應當對抗災救災經費和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農村自然災害保險,充分發揮農村互助儲糧儲金會的作用,豐年動員農民多儲糧食、資金,災年及時借糧借款幫助災民抗災度荒。
【章名】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
(一)災害預報及時、準確,使國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損失的;
(二)參加搶撿救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物,表現突出的;
(三)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四)提出重大建議,使救災水平顯著提高的;
(五)在抗災救災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者虛報、瞞報災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搶險救災中,領導、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對如實反映災情和揭發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截留、剋扣、私分、多占、濫用、挪用、貪污抗災救災款物的;
(五)在抗災救災工作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地震的抗震救災工作按《雲南省地震應急反應預案》(雲政發〔1993〕195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抗災救災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