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雲南省南昌商會於2012年4月1日正式成立.是雲南省第一家省會城市省級商會,也是南昌市在外的第一家省級商會。主管單位為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登記管理機關為雲南省民政廳,原籍聯繫主管單位為南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雲南省南昌商會為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由南昌籍在滇各行業,不同所在企業、公司等加入組成。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團結在滇商各籍商會人士,充分發揮南昌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共同為發展雲南和南昌經濟而努力,為雲南和南昌的經濟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雲南是我國面向西南開放的重要門戶,黨中央國務院已決定部署,要把雲南建設成為我國面向西南開放的橋頭堡。在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南昌籍企業家在雲南省積極參加了各行業的開發建設。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在滇創業的南昌籍企業有3000多家,約5萬餘人,投資總額超過200億元。投資範圍涉及醫藥業、礦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投資金融、房地產、文化用品及科技領域。
會長單位為雲南金利豐投資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項目投資及對所 投資項目進行管理。會長熊楊廣同志,江西南昌人,1974年8月出生,分別在江西省醫藥學校、北京大學(法律專業)、清華大學等高校學習,2004年8月成立雲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2011年銷售收入超10億元;2009年7月成立金利豐投資公司,2010年5月成立雲南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2月收購昆明攀昆管業有限公司,2012年成立雲南峻銘投資有限公司。同時熊楊廣同志還是昆明市企業家協會副會長,全國工商聯醫藥業分會理事,雲南省工商聯執委。
雲南省南昌商會現有副會長以上單位23家,會員單位120名,年創造產值約300億元,上交稅收3億元。在雲南省、南昌市兩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全體在滇南昌籍企業家將更加奮發努力,為雲南、南昌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成績。
商會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98號省檢察院旁嘉絲特酒店5樓5-5室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雲南省南昌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雲南省南昌商會為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由南昌籍在滇各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司等加入組成。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團結在滇南昌商企人士,充分發揮南昌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共同為發展雲南和南昌經濟而努力,為雲南和南昌的經濟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98號嘉絲特酒店5-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及雲南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
(二)為南昌在雲南省的企業做好政策服務;組織會員關心支持南昌和雲南經濟建設發展和社會發展,切實為南昌和雲南兩地的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三)發揮協調作用,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培訓和聯誼活動,溝通思想、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五)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市場和投資信息,為企業和政府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六)充分發揮橋樑作用,促進兩地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七)主動幫助南昌企業做好在雲南投資、合作項目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並做好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
(八)鼓勵會員投身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參與扶貧和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優秀會員,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推薦先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屬在滇南昌籍(原籍或現籍)商企人士和企業且熱心商會建設;
(五)持有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經營執照;
(六)連續二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準確規定檔案,加入副會長以上會員單位先經商會監事會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商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免費獲得本商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享有在會刊上發表文章、宣傳等權利;
(五)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該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選舉或招聘;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20萬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3萬元/年;
(三)副會長單位1萬元/年;
(四)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五)理事單位1000元/年;
(六)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部門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會資產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 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 2 月 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