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綠化管理規定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公路的綠化與管理。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路綠化的需要,建立公路綠化苗圃基地。 對盜伐、濫伐公路行道樹或者其他破壞公路綠化的行為進行舉報的,由縣以上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
【發布日期】 1996-03-15
【生效日期】
第一條 為了強化公路的綠化與管理,保護公路和美化公路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專用公路的綠化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公路綠化納入公路建設發展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是公路綠化的主管部門。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公路的綠化與管理。
各級林業、土地、電力、郵電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路的綠化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路綠化是指利用喬木、灌木及花草等公路綠化物,對公路兩側邊坡、分隔帶及沿線空地等可綠化的公路用地進行合理覆蓋的活動。
公路綠化物屬公路設施,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的損毀。
第五條 公路綠化實行誰管養,誰綠化的原則。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公路綠化工程應當與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因公路綠化物栽植的季節性等原因不能同步施工和驗收的,應當在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驗收後一年內分步施工和驗收。
第六條 公路綠化應當按照公路標準化、美化建設的要求,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突出當地植物的特點,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速公路和汽車專用一、二級公路的綠化,應當以栽植草皮和花卉為主,護欄內外栽植灌木或者花草,路肩上和中間隔離帶內,不得栽植喬木。
(二)混合交通一、二級公路的綠化,一般按喬木與灌木結合栽植,喬木間距一般為6至7米。
(三)三、四級公路的綠化,按行列式栽植喬木或者灌木。栽植喬木的,其間距一般為3至4米,但彎道內側和視線較差地段的間距應當為6至7米。
第七條 公路綠化物應當在栽植後6個月進行檢查,其成活率除寒冷、乾旱地區達75%為合格,80%以上為優良外,其他地區需達85%為合格,90%以上為優良。
第八條 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綠化物的保存率在栽植後兩年進行檢查。綠化物保存率達80%為合格,90%以上為優良。
第九條 公路綠化資金的來源:
(一)列入年度計畫的公路綠化專項費;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公路綠化的專項撥款;
(三)參與共同投資的路外單位支付的綠化費;
(四)公路行道樹更新採伐、更新間伐及修枝斷類所得收益;
(五)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工程納入概預算的公路綠化工程費。
第十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路綠化的需要,建立公路綠化苗圃基地。新建或者改建公路綠化苗圃基地的用地應當與公路用地同時徵用。
第十一條 對進入衰老期的公路行道樹,經批准後可以進行更新採伐。
公路行道樹的更新採伐,由負責管養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採伐計畫,經同級綠化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行道樹的衰老情況,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後,對公路行道樹進行更新間伐:
(一)更新間伐5棵以下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二)更新間伐6至10棵的,由地、州、市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三)更新間伐11棵以上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三條 因戰備、支前、救災、搶險、危樹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對公路行道樹先行砍伐,但在事後應當按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改建或者加寬原有公路需要採伐原有行道樹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改建或者加寬公路的等級和工程設計,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採伐計畫,經批准領取採伐許可證後,方可採伐。
第十五條 除更新採伐和更新間伐外,其他理由經批准採伐行道樹的,應當予以補償。補償標準和辦法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經批准對公路行道樹進行更新採伐、更新間伐和修枝斷尖的收益,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分配:
(一)集體或者個人載植並管護的,收益全部歸集體或者個人;
(二)單位、集體或者個人栽植交公路管理機構管護的,收益由雙方
協商確定分配比例;
(三)公路管理機構栽植並管護的,收益全部歸公路管理機構。
公路管理機構所得收益中,70%作為公路綠化專用資金,30%作為公路綠化獎勵經費。
第十七條 對盜伐、濫伐公路行道樹或者其他破壞公路綠化的行為進行舉報的,由縣以上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公路綠化物的成活率、保存率達到優良標準的,由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達不到合格標準的,由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栽。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盜伐、濫伐公路行道樹或者破壞其他公路綠化物的,由公路主管部門責令補栽和賠償損失,並處損失金額1至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限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電力或者通信設施涉及公路行道樹栽植、砍伐、修枝斷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公路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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