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雲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檔案內容

(2005年5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綜合素質,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施學分制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按照國家招生計畫和招生政策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 我校本科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凡我校錄取的學生,須持《雲南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所屬學院(部)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的三個月內,由各學院(部)、學生處和校醫院按照招生有關規定分別對新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複查。經複查合格,且按規定繳納學費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並發給學生證。經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新生入學資格複查領導小組區分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入學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證明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病情確已好轉者,可在下學年新生入學前,持縣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招生辦公室提交入學申請,到學校指定醫院進行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的,可以隨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兩周不辦理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在未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各種待遇。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在校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報到日期辦理註冊手續。不符合註冊條件或不繳納學費者不予以註冊。因故不能按時註冊的,須提前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辦理註冊手續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 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制,四年制本科專業的彈性學習年限為3-6年,五年制本科專業的彈性學習年限為4-7年。學生彈性學習年限含休學時間在內。

第九條 在確保完成主修專業學習計畫的同時,學生可根據素質發展需要,申請輔修第二專業及第二學歷。學生可在第二學年下學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讀輔修專業申請,經所申請修讀的輔修專業的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後,按照輔修專業教學計畫參加選課。

第四章 選 課

第十條 學生應當依據所修專業教學計畫的規定,在學制年限內按學期合理選課修讀學校提供的課程。

第十一條 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所修課程由學校為學生代選。自第二學期開始,學生應按所修專業教學計畫,在教師指導下自主選課。

第十二條 公共必修、軍事訓練、勞動、社會調查、畢業論文及科研訓練等課程原則上必須按學校安排的學期或時間選課修讀。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的總量,包括重修課程在內原則上不得超過30學分。第一至第六學期,學生修讀課程每學期原則上不少於20學分。凡在校學生,除非已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總數,每學期均須選課。

因申請提前畢業和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一學期的選課確需超過30學分的,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考勤與請假

第十四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社會調查、勞動、軍訓、政治學習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不參加者,按曠課處理。考勤中發現的曠課現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教學實習、社會調查、勞動、軍訓的,每天按4學時計算;不參加政治學習的,根據學習時間長短,參照一般課程計算。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附有效證明。請假在三天內的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核同意、系主任審批;兩周以上由學院(部)審批。請假一經批准,院(部)、系教務幹事必須及時向任課教師通報。

請假期滿,學生應及時向審批人銷假。需要續假的,需再辦理請假手續。

學生請假條、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當存學院(部)教務辦公室備查,學生一學期內各種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時,應當報教務處教務科學籍管理員處備案,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時,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所選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 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評定,實踐性較強的某些課程考核也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評定。學生按照教學計畫學完某門課程,考核成績在60分及以上者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八條 學習質量採用學分績點進行衡量,平均學分績點可按學期、學年、所修全部課程幾種方式進行計算。考分、成績等級與績點的換算關係如下表:

成績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等級 A B C D E

績點 4.0 3.0-3.9 2.0-2.9 1.0-1.9 0

績點與成績的對應關係為:績點的小數位與成績的個位數相對應,例如,考試成績為79分,則績點為2.9;成績為70分,則績點為2.0,依此類推。實行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的課程,績點取該等級的中間值,例如,成績為良,績點為3.5,成績為中,績點為2.5,依此類推。

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是:

一門課的學分績=績點×學分數;

學期、學年或總評學習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之和÷所學課程學分之和。

第十九條 課程考試不及格,準予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以60分登記成績,並記錄相應績點;學生對補考成績不滿意,允許選課重修。補考後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按該門課程學分費用標準收取學費。重新學習課程考試合格後以實際成績登記並記錄相應績點。選修課不及格可補考,也可另選課程重修。

第二十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依據,按照《雲南大學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經學校批准後,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次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的,經學校批准後,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休學:

1、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各種請假時間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研究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應填寫“雲南大學本科生休學申請表”(因病休學的需附校醫院證明),所在學院(部)教務辦公室註明休學起止時間,院長(主任)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四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必須及時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往返費用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戶口在校的,不遷出學校。

2、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3、休學學生患病,醫療費自理。

4、學生休學期滿復學後,其學費按復學後所在年級專業標準繳納。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復學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或保留學籍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填寫“雲南大學本科生復學申請表”,將申請表、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出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已恢復健康的證明(因病休學)等,交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經校醫院和所在學院複查簽署意見,報經教務處審核同意,辦理復學手續。

2、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和學籍。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試。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或違紀違法行為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章 退 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一學期補考後不及格學分數達到當前學期所選課程學分數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2、在校期間,補考後不及格的課程學分數累計達到20學分及以上者;

3、休學和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不申請復學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4、未請假離校兩周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和有關活動者;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者;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7、延長學習年限,不交學費者;

8、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者;

9、因病應該休學而未辦理休學手續,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10、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累計超過兩年者;

11、本人申請退學者。

按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部)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院長(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處長審核後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公告三日後視同送達。同時就退學學生情況報雲南省教育廳高教處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檔案及戶口關係轉入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

2、經確診患招生體檢標準第一條規定疾患(包括意外致殘)的,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的學生,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取消其在校各種關係,且不發肄業證書;

4、退學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九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一條 轉專業的學生人數原則上控制在該專業學生總數的8%以內。轉專業學生一般轉入同年級。經本人申請,接受院系同意,學校批准的,可轉入低一年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允許轉專業:

1、確有擬轉入專業的特長和興趣(由接受學院考核確定),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社會對人才需求變化情況以及學科發展等,需對部分專業作出調整時,相關學生提出轉專業要求的;

4、學校認為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因身體原因須轉的除外);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專業的;

3、本科三年級及以上學生;

4、已有轉專業或轉學經歷的;

5、學校在招生時專業有明確限制的;

6、符合退學條件的學生。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1、填寫轉專業申請表(一式兩份),在第一、第二學年的下學期十一周向所在學院(部)申請,所在學院對學生進行審核,符合轉專業條件的,給予如實推薦。

2、獲得推薦資格的學生,到擬轉入學院(部)報名,接受學院(部)於第十二周組織考核,學生應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帶上學生證及擬轉入學院(部)的考核通知書參加考核。到時不參加考核者,其申請作廢。

3、接受學院(部)應於第十三周將考核合格擬接受轉入的學生名單及申請表交到教務處審批。獲批准的學生於第十四周到教務處教務科辦理相關手續。

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當前學期所選課程的期末考試。

學生因身體方面的原因,經校醫院證明不能在現專業繼續學習的,由學生本人申請,附校醫院證明、所在學院(部)院長(主任)簽署意見,擬轉入學院(部)審查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本科三年級及以上學生;

3、非重點院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學習的;

4、由專科轉入本科的;

5、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6、應予退學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學的辦法:

1、學生一般應在學期末辦理完轉學手續,以保證在新學期到轉入學校學習。

2、我校學生要求轉出時,必須由學生本人申請,我校與轉入學校同意。在本省範圍內轉學,由轉入學校發函通知我校後,我校報雲南省教育廳確認。跨省轉學的,由我校報雲南省教育廳批准後,發函與轉入學校聯繫,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發文通知我校和雲南省教育廳,辦理轉學手續。

3、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校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學生違紀處分的具體規定按《雲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對處分無異議的,應當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學習證明。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註銷其在校各種關係,學校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獲得相應模組學分,德、智、體合格,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修讀輔修專業完成教學計畫規定學分的,同時頒發輔修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內未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但所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教學計畫規定總學分數90%且願意離開學校的,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兩年內,可按有關規定修讀有關課程,取得未完成的學分,再換髮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兩年內未修夠所差學分的,取消換髮畢業證資格。

第四十二條 在校至少一年,修得學分數超過30學分,但未達到結業所需學分數的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對到學制年限結束時,未修完教學計畫規定課程且符合留校繼續學習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延期畢業,經批准後併入同一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並按所在年級專業學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學生申請延期畢業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兩年。

對於延期兩年仍然不能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達不到結業學分要求的,按肄業處理;達到結業要求的,按結業處理。該類學生離校後,不能換髮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允許品學兼優並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申請提前一年畢業。提前畢業學生應按其所修專業標準學制年限繳納學費。

第四十五條 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所修課程平均績點不低於1.5,經校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分委員會審查批准,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六條 學生的學習證明和各種學歷證件,均由教務處發給。無正式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或學歷證明。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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