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11〕34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雞西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維護車輛停放秩序,規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服務場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龍江省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向社會公眾開放,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公安交警、物價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公共停車場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擬定有關公共停車場設施建設、管理等有關制度,並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的實施。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泊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相關部門參加。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條 占用城市道路設定公共停車場,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批准。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上崗時,應當佩戴統一制發的袖標和胸卡,按照物價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停車管理費,並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公共停車場內停放機動車時,應當自覺交費,並服從管理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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