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雞東縣審計局的職能是對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事項進行監督。
內設機構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辦公室(副科級)。職能:負責組織審計鄉(鎮)政府、縣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正職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政府授權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辦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 辦公室
職能: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機要、秘書、檔案、信訪工作;負責草擬、審核、修改全局性綜合檔案及管理制度;編寫審計大事記;承擔全局性文字材料撰寫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聯絡接待、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及其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稱考評;負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負責局機關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政務公開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學會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審計信息化規劃管理工作和對外發布電子網路類信息;負責計算機日常維護管理;組織參加具備計算機輔助審計條件的審計項目審計工作。
三、 審理室
職能:負責審計統計工作和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草擬,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審理與覆核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和審計決定;承擔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屬於審計管轄對象的審計報告進行監督;負責移交移送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指導轄區內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承擔對外宣傳和編髮審計信息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室
職能:擬訂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代政府起草向人大報告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情況;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縣級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各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局、地稅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組織縣級財政支付資金,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縣級金融機構信貸計畫的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根據上級授權,審計中央或省級國有金融、保險、證券分支機構及所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 行政事業和社會保障審計室
職能: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及財務收支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生育、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室
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室(1)
職能:對國家和省、市、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它建設項目和城市建設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室(2)
職能:對國家和省、市、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它建設項目和城市建設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九、 經貿審計室
職能: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投企業或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根據上級授權,審計中央和省屬企業的財務收支或開展審計調查;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