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學。國小招收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就地就近入學,入學後不允許存在籍外生;國中按所劃學區就近入學,入局直中國小須憑戶口、房證辦理入學手續;高中憑招生辦簽發的預錄通知,學校發的錄取通知書入學。
二、建籍。學生入學後,學校要為學生辦理註冊手續,按規定統編學籍號、填寫在籍學生名冊(以班為單位)、學生登記表、學籍證和在籍學生備案報名信息卡。新生錄取通知單(國中)、在籍學生名冊、學籍證、信息卡於開學一個月內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蓋章、備案。
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小學生檔案記憶體小學生登記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學籍變動(轉學、休學、復學)證明等;國中學生檔案記憶體國中學生登記表,中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學籍變動(轉學、休學、復學)證明等。
學籍編碼由省統一編排(另發)。
三、轉學。學生隨家搬遷到外地,或初一、初二及小學生隨家搬遷到本地離學校較遠的地方,可準其轉學。國中三年級學生和高中學生無極特殊情況不準轉學。學生轉學履行轉學四聯單手續。辦理轉學的程式是:
1、國小、國中學生轉入須持戶口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填寫四聯單,蓋章,再到轉出學校、主管局審批,蓋章。最後,由轉入主管局審核、蓋章後,落實學生轉入關係。
2、國小、國中學生轉出須持戶口、遷入地學校蓋章的四聯單,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轉出學校、主管局蓋章。待四聯單手續完備,提出學籍,註銷學籍備案。
3、區內轉學程式是:家長持戶口(必要時出示房證)及轉入、轉出學校審核蓋章的四聯單向區教育局申請,經審核簽字後蓋章。
4、高中無特殊情況在本市、縣內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持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會考准考證,由轉出、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外省、市、自治區轉入我省的學生,凡參加會考者,由所在省級會考機構確認的會考成績我省予以承認;本省轉到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其會考成績我省予以證明。
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職業中學的學生一律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
5、轉學四聯單分別由轉入、轉出學校及轉入、轉出主管局存檔。轉入學校及其主管局憑四聯單承認、備案學籍,轉出學校及其主管局憑四聯單放出全部學籍檔案、註銷學籍備案。四聯單簽字蓋章手續不全者,學校不準編班、入學或放出學籍檔案。
四、休學。學生在校期間患病不能正常上學可予休學。
1、學生休學須持區級以上醫院的休息診斷及住院票據,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蓋章,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批、備案後發休學證明。
2、高中學生休學須持市(縣)級以上(不含縣級)醫院開具的三個月以上的休息診斷書及同醫院的一個月以上的出院結算單、保險公司的理賠單(沒有參加保險的學生由學校開具證明),由學生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校長同意並簽字蓋章後,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再到市基礎教育處申請,審批後方可辦理學籍變更和考籍變更。每校每年級休學人數不超過年級組總人數的1%。
3、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不許提前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國中畢業班學生下學期不予休學。
五、復學。學生休學期滿能繼續學習者,應持區級(高中市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高中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審批、備案後,辦理復學手續,在原休學年級插班復學(高中由學校按其實際程度編班)。
六、退學。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學生學習期間一般不準退學。但因疾病或其他意外情況,喪失學習能力的,出具區級以上醫院診斷,由學生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高中報市基礎教育處)審核,符合免學條件的,發給退學證明,註銷學籍。高中學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家庭生活困難,家長單位和勞動人事部門統一安排工作的也可退學。
高中學生連續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超過一個半月,學校多次幫助教育無效,經學校報市基礎教育處批准,按自動退學處理。自動退學由學校除名,在校內正式公布,書面通知家長。
七、借讀。凡不能在戶口所在地就讀,需借讀的學生,須到就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持借讀學校及其主管部門開具的接收證明,報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八、畢業。
1、小學生學習期滿發給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國中學生學習期滿發給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學生義務教育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2、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基礎教育科根據備案情況核對名單,統一編號(沿用學籍號)並驗印後,發放義務教育證書、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驗印由學校統一一次性辦理。凡沒有在教育局備案,不在籍的學生,不發放任何證書。
3、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吉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統一印製,並根據長春地區在籍學生數和會考結果核發畢業證,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按照高中學生學籍名冊和高中會考合格證書,對長春地區各高中學校的高中畢業證進行核准並驗印。
九、管理。學籍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實行專櫃管理、微機管理。要求記錄及時、統計準確、歸檔立案整潔規範。
1、學籍變更辦理時間。區教育局每周一、周五(市教育局每周四)為學籍變更辦理時間,由家長或學校學籍幹事在辦理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
2、學籍。學生建籍時,學籍幹事負責指導班主任填寫學生登記表,檢查登記表項目填寫、照片及學校印章是否齊全,檢查無誤後,統一到基礎教育科審核蓋章。學籍要在每學期結束前發給班主任填寫操行評語和成績並及時收回,與班主任共同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3、報表。為便於學籍管理、數據統計,各校要按照要求認真填寫各種下發統計表、月報表並及時上報,月報表每月統計日期截止為每月月末,報表有關數據與學生流動表、校務日記、學校原始統計、班級原始統計、記分冊、點名冊等數據一致。報表時間為每月5日前。
4、相關材料。學生變動要分別在學生流動表、在籍學生名冊、校務日記、學校原始統計、班級原始統計、記分冊、點名冊等及時記錄。各種相應材料要用碳素或藍黑鋼筆填寫,不能用鉛筆或油筆。應特別注意的是:班級原始統計的分年齡段統計表每學期統計一次,而學生名單只抄寫一次,如有轉入、復學的學生,把增加的學生姓名接著填在原名單之後,在相應的學生變動情況的入學欄內填寫入學時間(要寫全入學年、月、日)及來歷;如有轉出、休學的學生,在相應姓名的變動情況的離校欄內填寫離校時間及去向。
5、學校要根據教育廳《關於全面啟動和實施中國小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教育局統一部署,實施中國小學籍電子化管理。
十、獎懲。
1、對學籍管理先進學校和個人定期進行表彰和獎勵。
2、對不按規定履行學籍手續的,視其情節追究學校管理責任。
3、對於學籍管理問題較大的學校,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長春市雙陽區教育局
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