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雙重關係是指諮詢師/治療師在心理諮詢或治療過程中與來訪者除了專業關係之外,還存在其他社會關係。例如,一個諮詢師與某個來訪者除專業的諮詢關係之外,還存在師生關係(雙重關係),或者來訪者同時還是諮詢師領導的孩子(多重關係)。
起源
雙重關係首次作為一個倫理問題被單獨列出是在1958年版APA倫理守則“來訪者關係”一項中。而1977年版的APA倫理守則第一次明確提出禁止諮詢師與來訪者發生性關係。幾經修訂後,APA倫理守則在1992年版中將“多重關係”作為一項規範單獨列出,並且在“濫用心理學家的影響”和“剝削關係”兩項中也提及了雙重關係問題。最新一版的APA倫理守則(2002)將雙重關係納入“人際關係”這一大項中加以規範。其界定是:當心理學家與一個人發生專業關係並且同時與該人發生其他關係,或同時和與該人有親密關聯的人發生專業關係,或承諾在將來與該人或該人的親密他人發生其他關係的時候,雙(多)重關係就產生了。當然,APA倫理守則對雙重關係問題並非一味地否定,它提出只有當多重角色關係妨害或違反了來訪者的利益時這種關係才應該被禁止。
ACA倫理守則(2005)並沒有將雙重關係單獨列出來,只是在“諮詢關係”一項中提及。但是ACA成員Herlihy 和 Corey於1992年專門發表過一篇題為“心理諮詢中的雙重關係”的文章,文章對雙重關係的界定是“試圖對來尋求幫助的人同時或相繼扮演兩種角色。可能是兩種專業角色,如諮詢師與教師,或者是一種專業角色和一種個人角色”。
NASW倫理守則首次成型是在1960年,隨後幾經改版修訂,目前使用最廣泛的是1996年版,也正是在1996年版首次明確提出了雙重關係問題,並且列舉了一些典型的雙重關係情境加以解釋說明。NASW倫理守則(1996)對雙重關係的界定比較簡潔:“當社會工作者與來訪者發生多於一種關係時,雙重或多重關係就產生了,不管這種關係是專業的、社會的還是商務的。雙重關係可以同時發生或相繼發生。”
特徵
1、在關係性質方面,專業關係、社會關係(例如成為朋友)和商務關係(例如成為商業活動的夥伴),均可能在雙重關係中呈現。
2、在時間方面,雙重關係可以在保持專業關係期間發生,也可在專業關係結束之後發生,甚至包括對未來非專業關係的承諾(例如在進行心理諮詢期間承諾結束諮詢後與來訪者發展親密關係。
3、在人物關係方面,包括與來訪者本人發生專業以外的關係,也包括與來訪者的親密他人發生關係(例如與來訪者的母親進行交往)。
類型
靜態的分類
主要是根據關係發生的背景或是關係本身的性質劃分。最常見的是劃分成兩類即性雙重關係和非性雙重關係。也有學者繼續將非性雙重關係劃分得更為具體,例如,Anderson 和 Kitchener將與以往來訪者的非浪漫和非性雙重關係分成八類(例如朋友關係、商務關係、同事關係),並且隨後又將這八類關係細分為“意圖性”的和“境遇性”的。還有學者根據雙重關係的時間性,將雙重關係分為與當前來訪者的雙重關係和與過去來訪者的雙重關係。例如,Moleski 和 Kiselica將“雙重關係分為性的(與當前來訪者和過去來訪者)或非性的(與當前來訪者)”。這裡提到的過去來訪者要滿足三個條件:治療過程的終止是適宜的並且是負責的,並要有檔案備份證明,也就是說那種為了發展雙重關係而終止治療的不是合法的過去來訪者;該來訪者不打算再次回來治療;決不能誘導來訪者相信他可以自由地回到治療。
動態的分類
主要是由Brian & Nick 提出的,其根據雙重關係發生髮展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五類:(1)境遇性多重角色,如一位諮詢師去商店退貨而唯一的店員是他的來訪者,或諮詢師的小孩與來訪者的小孩成了朋友;(2)結構性多重專業角色,如老師與學生,督導者與被督導者;(3)專業角色的轉變,如來訪者成了合作者;(4)專業角色與個人角色的衝突,如先有專業關係繼而發生個人關係或者先有個人關係繼而發生專業關係;(5)剝削性的專業關係,如專業人員迫使來訪者、學生或被督導者成為其性夥伴,或者專業人員利用專業關係獲取個人經濟利益(如徵收不必要的服務費)。
在研究與臨床套用中影響比較廣泛的分類方法是將雙重關係區分為性的(涉及性及親密或浪漫關係)和非性的(不涉及性的其他關係)。
利與弊
諮詢師和來訪者建立多重關係,弊大於利,應該明令禁止,會減弱來訪者對未來照料者的信任並且會加重來訪者來求治的症狀。有可能會損害心理學家的客觀性、能力或效率,從而影響其工作的效果或者直接對來訪者造成剝削或傷害。
但是在諮詢工作中,雙重關係是不可別避免的,如果要禁止雙重關係的出現就會使來訪者不能接受治療,同時也拒絕了大量的潛在來訪者。Doyle指出拒絕為某些在特定情景下(如鄉村)的個體提供諮詢,是在阻止這些需要獲得幫助的個體得到援助。。Lazarus 認為倘若對倫理指導手冊中關於雙重關係部分的條款矯枉過正,會導致一種虛假的疆界,而這種疆界來源於破壞性的一味禁止,將會減弱臨床療效。當存在雙重關係要遵循以下原則(1)從業者有責任確定和維持清晰的界線;(2)從業者要深知在潛在的雙重關係中來訪者的弱點和可能造成的傷害;(3)來訪者有權利獲得完全的知情同意;(4)如果雙重關係作為治療計畫的一部分應該有詳細的論述並且對同行公開;(5)社會工作者有時可能會成為其他社會工作者的來訪者,有必要建立一個程式來控制這些雙重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