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課稅的類型
雙重課稅分別由法律、稅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引起的,因此它分為法律性、稅制性和經濟性雙重課稅三種類型。
(一)法律性雙重課稅
法律性雙重課稅,是指在
稅收法律上規定對同一納稅人採取不同的徵稅原則,而引起的重複課稅。其典型的情況,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其中A國採取居民管轄權,B國採取地域管轄權,那么對在A國居住的B國居民而言,將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而對在B國居住的A國居民而言,同樣也須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
(二)稅制性雙重課稅
稅制性雙重課稅,是指由於實行複合稅制而引起的重複徵稅。所謂
複合稅制,是針對於單一稅制而言的,在一個國家,如果其稅制由一個稅種組成,則稱為單一稅制;如果由多個稅種組成,則稱為複合稅制。縱觀世界各國,實行單一稅制的國家是沒有的,或至少還沒有被發現。既然是所有國家都採取複合稅制,雙重課稅就不可避免。例如,對同一納稅人的財產,既要徵收財產稅,又要徵收所得稅。又如,對同一企業的商品銷售行為,既要徵收銷售稅,又要徵收所得稅;它們均構成稅制性雙重課稅。
(三)經濟性雙重課稅
經濟性雙重課稅,是對同一經濟關係中不同納稅人的重複徵稅。這種課稅在對公司徵收的
公司所得稅及其員工的
個人所得稅中表現得十分明顯,尤其是現代
股份制經濟充分發展之後,對股份公司收益的徵稅,及對股東個人收益的徵稅,就是典型的雙重課稅。因為對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規定的
法人,必須向政府承擔法律義務。而對公司的員工而言,它們是法律上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東的個人財產;而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紅利,是股東的個人收益,都必須依法納稅。但從股份公司和股東的關係來說,股份公司由股東個人的股票價值組成,而
股東個人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則來源於公司的利潤,二者之間存在著交叉關係。因此,對它們都予以課稅,實際上是不合理的。
國際雙重徵稅
所謂雙重徵稅是指同一徵稅主體或不同
徵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兩次以上的課徵。我們所指的國際雙重徵稅,又稱國際重複徵稅,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重複徵稅。
國際重複徵稅產生的原因
兩國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 ;兩國不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包括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公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公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雙重徵稅的總體
雙重徵稅從總體上看,有二個方面:
一是從
課稅對象上看,對某一項收益、所得和財產同時進行了兩次以上的徵稅,則稱為雙重課稅。例如,對同一塊土地,既徵收了土地稅,又徵收了財產稅,那就發生了雙重課稅。
二是從納稅人而言,對同一納稅人或同一經濟淵源的不同納稅人的同一項目,進行了兩次以上的徵稅,稱為雙重課稅。例如,既對一個公司徵收了所得稅,又對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票徵收了財產稅,那么就發生了雙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