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職工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所謂大集體企業是特定歷史條件的產物.1958年大躍進開始以後,主流輿論認為共產主義指日可待,集體企業紛紛升格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工資和福利由國家全包.在國家財政不堪負擔的情況下,一部分企業不得不轉為地方國營即小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歸全民所有,工資福利由地方財政負擔),還有一部分企業就成為大集體企業.所謂大集體企業就是生產資料仍歸集體所有,但工資福利等待遇參照全民企業執行.
集體企業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章 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接受職工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五)辭職;
(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七)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繫民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 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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