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殲滅敵人

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殲滅敵人

《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殲滅敵人》是毛澤東同志於1946年9月16日為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起草的對黨內指示,對解放戰爭的勝利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 1946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軍委發出《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殲滅敵人》的指示,指出這是戰勝敵人的主要作戰方法,不但套用於戰役而且套用於戰術的部署,以求全殲、速決。為此,不惜放棄一些城市和地區,爭取主動,集中優勢兵力,選擇敵人薄弱或孤立的部分,在運動中予以各個殲滅,消滅敵人的有生力量,壯大自己的力量。各戰略區遵照中央軍委作戰方針,互相協同,主動尋機殲滅來犯之敵,特別是陳毅、粟裕領導的山東、華中部隊和劉伯承、鄧小平領導的晉冀魯豫部隊連續取得了許多殲滅戰的光輝勝利,大大地削弱了敵人進攻的勢頭。 這篇文章,對於後來歸納形成“十大軍事原則”提供了重要內容和依據。

基本信息

背景

1946年 9月,解放戰爭進行到第三個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已經殲滅國民黨軍隊一批有生力量,取得了作戰經驗。為了進一步統一作戰思想,加速戰爭的進程,毛澤東對戰爭初期的作戰經驗進行了科學概括。他指出,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殲滅敵人,是戰勝國民黨軍隊的主要方法。這種戰法的效果是一能全殲,二能速決。實行這種戰法,必須在作戰指導方面注意和強調:在戰役和戰鬥的部署方面集中絕對優勢的兵力,即集中六倍、五倍、四倍,至少也要三倍於敵的兵力,反對平分兵力;在敵處進攻我處防禦地位時,選擇敵前進中較弱的一路(一部),首先進行分割包圍各個殲擊,得手後,依情況,再逐次殲擊他路(他部)之敵;在敵處防禦我處進攻地位時,依情況,可同時攻擊或逐個攻擊;在主力集中殲敵時,應同地方兵團、游擊隊和民兵的積極活動相配合;以殲滅敵人有生力量為主要目標,而不以保守或奪取地方為主要目標。

這篇著作,對奪取解放戰爭的勝利起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1960年9月收入《毛澤東選集》第4卷。

原文

(一)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殲滅敵人⑴的作戰方法,不但必須套用於戰役的部署方面,而且必須套用於戰術的部署方面。

(二)在戰役的部署方面,當著敵人使用許多個旅⑵(或團)分幾路向我軍前進的時候,我軍必須集中絕對優勢的兵力,即集中六倍、或五倍、或四倍於敵的兵力、至少也要有三倍於敵的兵力,於適當時機,首先包圍殲擊敵軍的一個旅(或團)。這個旅(或團),應當是敵軍諸旅中較弱的,或者是較少援助的,或者是其駐地的地形和民情對我最為有利而對敵不利的。我軍以少數兵力牽制敵軍的其餘各旅(或團),使其不能向被我軍圍擊的旅(或團)迅速增援,以利我軍首先殲滅這個旅(或團)。得手後,依情況,或者再殲敵軍一個旅至幾個旅(例如我粟譚軍在如皋附近,八月二十一、二十二日殲敵交通警察部隊五千,八月二十六日又殲敵一個旅,八月二十七日又殲敵一個半旅⑶。又如我劉鄧軍在定陶附近,九月三日至九月六日殲敵一個旅,九月六日下午又殲敵一個旅,九月七日至九月八日又殲敵兩個旅⑷);或者收兵休整,準備再戰。在戰役部署上,必須反對那種輕視敵人、因而平分兵力對付諸路之敵、以致一路也不能殲滅、使自己陷於被動地位的錯誤的作戰方法。

(三)在戰術的部署方面,當著我軍已經集中絕對優勢兵力包圍敵軍諸路中的一路(一個旅或一個團)的時候,我軍擔任攻擊的各兵團(或各部隊),不應企圖一下子同時全部地殲滅這個被我包圍之敵,因而平分兵力,處處攻擊,處處不得力,拖延時間,難於奏效。而應集中絕對優勢兵力,即集中六倍、五倍、四倍於敵,至少也是三倍於敵的兵力,並集中全部或大部的炮兵,從敵軍諸陣地中,選擇較弱的一點(不是兩點),猛烈地攻擊之,務期必克。得手後,迅速擴張戰果,各個殲滅該敵。

(四)這種戰法的效果是:一能全殲;二能速決。全殲,方能最有效地打擊敵軍,使敵軍被殲一團少一團,被殲一旅少一旅。對於缺乏第二線兵力的敵人,這種戰法最為有用。全殲,方能最充分地補充自己。這不但是我軍目前武器彈藥的主要來源,而且是兵員的重要來源。全殲,在敵則士氣沮喪,人心不振;在我則士氣高漲,人心振奮。速決,則使我軍有可能各個殲滅敵軍的增援隊,也使我軍有可能避開敵軍的增援隊。在戰術和戰役上的速決,是戰略上持久的必要條件。

(五)現在我軍幹部中,還有許多人,在平時,他們贊成集中兵力各個殲敵的原則;但到臨戰,則往往不能套用這一原則。這是輕敵的結果,也是沒有加強教育和著重研究的結果。必須詳舉戰例,反覆說明這種作戰方法的好處,指出這是戰勝蔣介石進攻的主要方法。實行這種方法,就會勝利。違背這種方法,就會失敗。

(六)集中兵力各個殲敵的原則,是我軍從開始建軍起十餘年以來的優良傳統,並不是現在才提出的。但是在抗日時期,我軍以分散兵力打游擊戰為主,以集中兵力打運動戰為輔。在現在的內戰時期,情況改變了,作戰方法也應改變,我軍應以集中兵力打運動戰為主,以分散兵力打游擊戰為輔。而在蔣軍武器加強的條件下,我軍必須特彆強調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殲滅敵人的作戰方法。

(七)在敵處進攻地位、我處防禦地位的時候,必須套用這一方法。在敵處防禦地位、我處進攻地位的時候,則應分為兩種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如果我軍兵力多,當地敵軍較弱,或者我軍出敵不意舉行襲擊的時候,可以同時攻擊若干部分的敵軍。例如,六月五日至六月十日,山東我軍同時攻擊膠濟、津浦兩路十幾個城鎮而占領之⑸。又如,八月十日至八月二十一日,我劉鄧軍攻擊隴海路汴徐線十幾個城鎮而占領之⑹。如果我軍兵力不足,則應對敵軍所占諸城一個一個地奪取之,而不要同時攻擊幾個城鎮的敵人。例如山西我軍奪取同蒲路上諸城⑺,就是這樣打的。

(八)我軍主力集中殲敵的時候,必須同地方兵團、地方游擊隊和民兵的積極活動,互相配合。地方兵團(或部隊)在打敵一團一營一連的時候,也適用集中兵力各個殲敵的原則。

(九)集中兵力各個殲敵的原則,以殲滅敵軍有生力量為主要目標,不以保守或奪取地方為主要目標。有些時機,為著集中兵力殲擊敵軍的目的,或使我軍主力避免遭受敵軍的嚴重打擊以利休整再戰的目的,可以允許放棄某些地方。只要我軍能夠將敵軍有生力量大量地殲滅了,就有可能恢復失地,並奪取新的地方。因此,凡能殲滅敵軍有生力量者,均應獎勵之。不但殲滅敵軍的正規部隊應當受到獎勵;就是殲滅敵軍的保全隊、還鄉隊⑻等反動的地方武裝,也應當受到獎勵。但是,凡在敵我力量對比上能夠保守或奪取的地方和在戰役上戰術上有意義的地方,則必須保守或奪取之,否則就是犯錯誤。因此,凡能保守或奪取這些地方者,也應受到獎勵。

注釋

〔1〕 在本書各篇中所說的“殲滅敵人”或者“消滅敵人”,都是包括把敵人擊斃、擊傷或俘虜。

〔2〕國民黨正規軍的編制,原來是一個軍下轄三個師或兩個師,每師下轄三個團。一九四六年三月起,國民黨分期整編了當時在黃河以南地區的正規軍,將原來的軍改為整編師,師改編為旅,旅下轄三個團或兩個團。在黃河以北地區的軍隊沒有整編,仍按原來編制。一九四八年九月以後,國民黨又將整編師恢復為軍,旅改稱師。

〔3〕一九四六年七月,國民黨軍隊大舉進犯蘇皖解放區,人民解放軍奮起自衛。進攻蘇中解放區的敵軍,是湯恩伯指揮的十五個旅,約十二萬人。華中野戰軍司令員粟裕、政治委員譚震林指揮十九個團(後增至二十多個團)的兵力,自七月十三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在蘇中的泰興、如皋、海安、邵伯一帶,集中優勢兵力,連續作戰七次,殲敵軍六個旅、五個交通警察大隊,共五萬三千餘人。本文所提到的是其中三次作戰的戰果。

〔4〕一九四六年八月,國民黨軍隊自徐州、鄭州一帶,分兩路進犯晉冀魯豫解放區。晉冀魯豫野戰軍主力在司令員劉伯承、政治委員鄧小平等指揮下,集中優勢兵力迎擊自鄭州出發的一路敵軍,自九月三日至九月八日,先後在山東的菏澤、定陶、曹縣一帶殲滅敵軍四個旅共一萬七千餘人。

〔5〕一九四六年六月上旬,山東野戰軍和山東軍區所屬一部,為了打擊國民黨收編的在停戰令生效後不斷向解放區挑釁的偽軍,決定在膠濟線和津浦線上發動討逆戰役。先後解放膠縣、張店、周村、德州、泰安、棗莊、高密、即墨等十餘座城鎮。

〔6〕晉冀魯豫野戰軍主力和冀魯豫軍區部隊一部,為了配合中原、華東的人民解放軍作戰,於一九四六年八月十日至二十一日,分數路向駐在隴海路上開封至徐州一線的國民黨軍出擊,先後占領碭山、蘭封(今併入蘭考)、李莊、楊集等十餘座城鎮。

〔7〕一九四六年七月,國民黨軍胡宗南部和閻錫山部聯合進犯晉南解放區。晉冀魯豫野戰軍第四縱隊、太岳軍區部隊和晉綏軍區所屬一部舉行反擊,擊退敵軍的進犯;八月,又向駐在同蒲路上臨汾至靈石一線的敵軍發起攻勢,至九月一日戰役結束,先後解放洪洞、趙城、霍縣、靈石、汾西諸城。

〔8〕人民解放戰爭時期,有一些解放區的地主、惡霸逃到國民黨統治區。國民黨把他們組織成為“還鄉隊”、“還鄉團”等反動武裝,隨國民黨軍隊進攻解放區。這些地主反動武裝,到處搶掠屠殺,無惡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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