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區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貫徹實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利產業政策》等法律法規和水利方針政策,組織起草配套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組織制定、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自治區、市及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市和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自治區、市和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工作。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負責水資源費徵收,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全區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區重要江河水庫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監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全區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處理縣(區)間和轄區內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七)按管理許可權審核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水利科技成果的技術推廣;負責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