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隴縣文化廣電局(隴縣文物旅遊局)主要職責
(一)
(二)研究擬訂全縣文化藝術、文物、旅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的產業政策,指導、協調和促進產業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旅遊節慶、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三)組織推進全縣文化、廣電、文物、旅遊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定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安排建設經費,參與規劃、實施重點工程設施建設;負責圖書館、文化館(站)建設工作;指導和加強基層文化建設,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工作。
(四)組織指導民眾性文化活動的開展;指導全縣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推進全縣文化、廣電、文物、旅遊、新聞出版領域體制改革工作。
(五)制定廣播電視宣傳、文化藝術創作、舞台藝術精品工程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優秀新聞稿件及各類文化藝術、廣電作品創作、評選和推薦工作;開展對外文化宣傳和交流;指導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對從事廣播影視製作、演藝、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六)負責全縣文化、廣電、文物、旅遊新聞出版等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對文化、廣電、文物、旅遊、新聞出版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負責全縣出版物市場管理和“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
(七)負責審查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進行監管;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以及音像製品和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交流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發射、節目傳送、節目監測設施的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監測和播出工作,保障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負責對廣播電視設備經營市場進行監管。
(九)負責全縣各級廣播電影電視、企事業單位廣播電視台(站)、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負責媒體駐隴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電科技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系統新技術的開發、推廣和套用,組織實施全縣性的廣播電視重大技術項目建設。
(十一)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優秀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傳承普及和挖掘整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圖書刊物印刷出版、音像製品發行、數字電影放映、電子出版物發行、網際網路出版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等活動的監管。
(十三)負責全縣印刷業監管。
(十四)組織開展文化、文物、旅遊、廣電、新聞出版領域學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工作。申報、保護和管理全縣文化遺產;審核、申報省市以上重點文化保護單位;審核、申報全縣重點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等項目;管理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並監督使用。
(十六)負責全縣文物、博物館有關審核、申報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工作。
(十七)檢查指導全縣文物旅遊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負責全縣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旅遊應急救援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旅遊市場開發工作。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優勢,做大做強全縣旅遊產業;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包裝和行銷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假日旅遊工作;負責全縣文物旅遊統計及分析工作。
(十九)指導全縣旅遊景區(點)的規劃和開發建設工作,負責重點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劃分和審核、申報工作。
(二十)負責和指導全縣文物旅遊資源調查、學術科研和相關保護工作。組織文物旅遊資源普查和相關保護工作;負責流散文物的徵集、文物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十一)依法對文化、廣電、文物、旅遊從業人員實施管理,制定全縣文化、廣電、文物、旅遊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文化、廣電、文物、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資格認定。
(二十二)負責全縣文物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監督全縣文物流通;負責復仿製品管理、文物鑑定工作;承擔規範全縣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全縣旅行社的申報和管理;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服務標準;負責全縣賓館飯店的星級評定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