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隴川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一)
(二)隴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本縣轄區內有關國土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參與呈報國務院、省政府及州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辦國家和省、州、縣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隴川縣國土資源局監督檢查本縣轄區內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管理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隴川縣國土資源局擬訂本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隴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本縣轄區內地政、礦政、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州、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境界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和使用及保密工作;對測繪市場、地圖市場統一監督管理。
(六)隴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本縣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工作並實施行業監管;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審批。
(七)隴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轄區內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探礦權採礦權初審工作;負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報告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隴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調處或協助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的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隴川縣國土資源局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監督執法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採礦權申請的受理及呈報工作;協助上級機關辦理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礦區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隴川縣國土資源局擬訂本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國土整治、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調查,監督礦山的恢復與治理;承擔地熱、礦泉水資源監測管理工作。
(十一)隴川縣國土資源局按照移民搬遷工作“分級負責,鄉(鎮)為基礎”的原則,參與本轄區內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移民的論證;協助相關部門編制、審查、報批移民搬遷規劃並配合監督實施;參與移民安置工作驗收。
(十二)隴川縣國土資源局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隴川縣國土資源局與有關部門擬訂本轄區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和使用依法進行管理;對國家和省、州、縣下撥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制定本轄區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四)隴川縣國土資源局承辦隴川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隴川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設8個內設機構。(一)隴川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正常工作的協調、督辦和專題研究;負責全局性工作計畫、總結、綜合報告、文稿和檔案的起草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公文審核、綜合信息、新聞宣傳、公文處理、保密工作、安全保衛、計畫生育、檔案管理、印章管理、公車管理、車輛調度、督查督辦、綜合統計、公務接待、後勤保障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運用和維護;負責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政務信息在網上的宣傳報導;負責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等所需經費計畫;負責省、州和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等有關規定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對機關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管理;負責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管理;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考核、幹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按照規定協助局黨組及上級黨組對領導幹部的考察選撥獎懲、退休等有關工作;編制國土資源幹部教育培訓計畫等工作。
(二)隴川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規劃股
負責承辦州、省審批和上報國務院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項目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農用地分等定級、統一年產值、區片綜合地價的測評工作;負責拍賣機構從事土地使用權拍賣的資格審查、備案,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審查、備案工作。制訂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和國有土地儲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村民宅基地的規劃、審批及管理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選址、論證,組織實施用地單位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實施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管理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省、州、縣立項的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初)審;參與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其他行業規劃審核。
(三)隴川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股
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登記發證、土地確權和土地動態監測的技術規範標準等工作;參與申報國務院、省、州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和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查、備案,確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定期公布基準地價,對土地市場進行監督;負責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國土資源資料庫的建立和管理;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
(四)隴川縣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股(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組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對全縣執行和遵守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災害防治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本轄區內的日常巡迴執法檢查工作,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制度;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和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等工作;擬訂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
(五)隴川縣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與整理中心
負責擬訂以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的耕地保護辦法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對全縣各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等有關工作,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制度、檢查等有關工作,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制度;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匯總、報批等工作,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工程,做好竣工項目的驗收準備工作;參與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基本農田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和農用地轉用的報批。
(六)隴川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和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地質遺蹟規劃編制以及保護管理辦法;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和指導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建立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防群測網路體系,並實施監督;按規定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認定並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與地質景觀資源;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和監測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礦產、地質環境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專項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監督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監管礦業權市場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負責審查採礦權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審查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制定並組織實施礦山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確定探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徵收有關探礦權規費;負責本轄區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等;調處或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開採、越界勘查開採、非法轉讓探(采)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礦業權,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利益。
(七)隴川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監察室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傳、教育、安排、部署、檢查、考核、貫徹落實工作;對全縣系統內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督察;受理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研究、制定本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接受並執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